【01周报社论】修《逃犯条例》遇逆风 港府自毁“港人治港”
《逃犯条例》修订最近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在立法会内,泛民、建制两派壁垒分明,连法案委员会主席也无法选出,追本溯源,在于部分议员没有尊重“游戏规则”,导致立法会迟迟未能履行审议法案的基本责任;对政府来说,这次修例肯定是《基本法》23条立法前的最大考验,惟政府并未展现应有的政治技巧和智慧,再次暴露其设定社会议题能力低下。特首林郑月娥无法收拾残局,中央只得高调介入。长此下去,试问市民又怎能相信港府有效实践“港人治港”?
相信无人会认同,任由已承认在台湾杀人的陈同佳逍遥法外合乎公义。稍为理性的港人亦知道盲目区隔陆港连系,特别是经济和司法连系,既不实际,更非一个现代社会应有的偏见。故当港府提出修例,从而堵塞司法漏洞,原则上无可厚非。纵使泛民议员出于对内地司法体制的不信任而对修例有保留或反对,但使用完全没有实效、甚至是粗暴的方法来阻挠审议法案,毕竟不符合市民对代议士的期望。
今次修订《逃犯条例》争议之大近年罕见。法案在4月开始首读、进入二读,至今过了六、七个星期,其间发生最资深议员、民主党的涂谨申因在议会中玩弄规程,被取消主持法案委员会资格,改由建制派石礼谦代替。更令人摇头叹息的是,两派议员曾在会议室内爆发肢体冲突,民主党主席胡志伟甚至在答问大会上骂林郑月娥是“八婆”,丑态尽现人前。
泛民主派当然有权反对修例,但作为议员,他们不应违反立法会的规则。涂谨申因资历而负责主持会议,理应不偏不倚,尽快选出法案委员会主席,展开法案审议工作,在审议过程中尽情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只有这样,各党派议员才可以自由辩论,政府官员亦应该诚恳聆听反对意见,并作出回应和解释,甚至对法案进行修改。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蔑视规则泛民理亏
可惜的是,涂谨申以变相“拉布”的方式阻挠委员会运作,因而导致内务委员会发出指引,最终由建制派议员取代主持工作。谁是“正统”会议主持人本来清清楚楚,但泛民的违规、粗暴阻碍让修例寸步难行。大家都知道政府和建制派有多个途径推动辩论,包括将法案直接提交立法会大会审议,届时建制派可凭议席优势,通过修订。
现在回想,泛民主派在修例一事上表现激动,既因为无奈,也源于早前13万人(民阵数字,警方指2.28万人)游行为他们打了一支强心针,令他们觉得“民气可恃”。诚然,围绕《逃犯条例》的争议实际上是一场政治斗争,但泛民议员既已选择走入现有制度,就应该遵守立法会的运行规则,不应以为自己“有理”,便可无视议事常规。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年前泛民也是透过议事规则否决人大“831”政改方案,如果当时建制派用粗暴方式对抗,泛民又会否认可?
必须指出,在今次的立法会闹剧中,泛民主派当然要负上最大责任,但最应受到批评的仍是政府。《香港01》曾经指出,自林郑在2017年上任以来,社会气氛大致平和,这主要源于市民在经历“梁振英年代”的社会撕裂后,对政治斗争普遍感到厌倦。林郑执政初期的平和既因为市民累了,加上政府公关手段不错——林郑除了向基层市民“派糖”,还改变了梁振英“以斗争为纲”的作风,包括在2018年3月率领多名高官出席民主党党庆,摆出一副“大和解”姿态,顿时让人觉得充满怨气的香港将会出现新风。
政府官僚解说不力 社会大众难释疑虑
修订《逃犯条例》争议使政府与民主党重新走向对立,暴露林郑的公关只是“走过场”,一遇到大事就毫无作用。尽管大多数市民明白有效的移交逃犯机制对香港的重要性,至少可避免香港沦为“避罪天堂”,但他们对内地司法体制缺乏认识,心存芥蒂,这是铁一般的事实,执政者不能视而不见。特首有为陆港沟通起桥梁作用之责,理应有耐性、有方法地向市民说明和保证,完成修例后,香港在司法公义与人权保障之间必可取得平衡。
具体来说,林郑应该阐明,修例其实包含不少提高人权保障的举措,包括把申请引渡的门槛由原先建议的量刑起点一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三年或以上。但她没有做好必要的解说工作,导致部分市民对修例的误解不断加深。
林郑的败笔在于,社会大众认为她对市民的忧虑视而不见,欠缺同理心。她一味利用“陈同佳案”,以得理不饶人、居高临下的姿态强行闯关,不给时间让社会凝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修例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政治猜疑,以及被人借机煽风点火,导致近年已见沉寂、针对内地的民粹思潮死灰复燃。到了这个境地,修例争议已演变成另一次让港府骑虎难下,再次置陆港关系于二元对立的困局里,这是中央不能亦无法容忍的。
林郑无法让有忧虑的市民放心之余,同时又令包括商界在内的建制力量“造反”,最终要靠中央出手“统一思想”。政圈一直流传,今次修例是林郑的意思,中央没有指派“硬任务”,因此部分建制中人对搁置法案心存幻想。但随着有关争议触及林郑的管治威信,更让稍微缓和的陆港冲突重来,中央官员不得不表态支持港府。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最近定调修例“合适、合理、合法”,呼吁港人毋须担忧;中联办主任王志民明确指出修例“既有法理依据又有现实迫切需要”,“是落实《基本法》的应有之义”,要求各界抵制别有用心的“蛊惑谣言”和“人为制造的恐慌”。这是过去两年少有的“强硬”声音。
站在落实《基本法》、实践跨境司法公义的立场上,中央就修例发声实属理所当然,但具体如何修例,本是特区自己的工作。诚如负责推动修例的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所言,港府一直没有填补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鸵鸟了二十二年”。我们同意,港府不能因泛民主派和部分市民反对,继续任由漏洞存在。问题是,最近围绕修例的争议,完全暴露港府在制订政策、沟通政策、评估社会舆论反映多方面的无能,已经演变成政治危机,“逼”中央表态“加持”,甚至要求建制派为港府保驾护航。
修例要靠中央“加持” 港府如何能立“23条”
林郑曾说,要为《基本法》23条立法创造有利条件。单从复杂和敏感程度而言,《国家安全法》较《逃犯条例》有过之而无不及,届时港府肯定要平衡“社会忧虑”和“宪制责任”之间的矛盾。可以想像,如果连被视为23条前奏的《逃犯条例》也处理得一塌糊涂,那么当23条立法正式启动时,争议究竟有多大?港府凭什么令人相信,它有足够政治能量和技巧,带领香港完成立法工作?
回到《逃犯条例》本身,究竟有没有既可完成修例,又能令市民放心的方法?《香港01》早前建议港府调整手法,优先把谋杀、强奸、伤人等较少争议的罪行纳入修例范围,至于定义含糊、较易引起政治解读的罪行,包括“危害种族或直接和公开煽惑他人进行危害种族”、“方便或容许任何人从羁押中逃走”,港府理应在现阶段剔出修例范围。
上述提议绝非天马行空:单从政府早前迎合商界要求、剔除九项与经济相关的罪行可见,删除部分罪行已有先例可援,如果政府继续坚持己见,只回应商界忧虑,对市民或其他司法团体的忧虑不予理会,这将会是愚蠢的政治行为。林郑理应顺水推舟,以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订立“减辣版”陆港逃犯移交安排,将来再因应内地司法建设的进度,适时调整可移交罪行名单。只有这样,当局才可在现阶段完成修例,同时令对内地司法体制有疑虑的人释怀,何乐而不为?
总括而言,泛民主派无视议会规则,阻挠法案审议,没有履行议员应尽的责任,难道他们真的认为逼中央出手有利于香港或提升他们的政治筹码?政府对社会忧虑视而不见,自以为权力在手,有中央支持,霸王硬上弓,将本来旨在填补司法漏洞、无可厚非的修例工作,演变成一场管治危机。难道要中央出手解困,才可彰显官员的威风?
在政治现实下,政府当然可以成功修例,但特首应该反思,当政府的管治能力一遇到大事便弱态毕现,将来施政肯定会更为艰巨,试问中央政府又如何相信她领导的“港人治港”可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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