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临终有得拣:“预设医疗指示”五问五答
自上一篇博文出街后,不料收到颇多朋友询问有关如何备妥“预设医疗指示”的问题。前两天更接到一位多年不见的中学同学电话,劈头一句便是:“冇讲咁多啦,我好想尽快做一份预设医疗指示!”
梁医生上篇提到:“看尽生死:为你所爱的人 让自己临终有得拣”。
原来同学的爸爸于半年前去世。世伯患了长期病患多年。最近两年更患上严重呼吸及心脏衰竭,要经常进出医院,日常起居都要依赖他人。老同学说,老父最后一次呼吸极度困难,医生诊断他为末期呼吸衰竭。如果什么也不做,他会很快死亡;但是如果家人希望延续其寿命,医生可为他插上人工呼吸机器,那么他的生命便可延续一段时间。
但由于病人的呼吸功能已经很衰弱,用上呼吸机后,多数不能再甩掉了;而且当使用超过一星期之后,医生多数要再为病人做上一个气管道做口,那么病人便不再能说话及用口进食了。
用气管造口换来几个月 和心痛
同学说,当时一家人面对医生所列出的“选择”,真是有点不知所措,而且各人亦意见纷纭。大哥和夫婿均提出生命质素的看法,但是她和二姐却坚持说:作为儿女,她们是万万不能放弃爸爸,眼看著他走往死路而什么也不做的,所以,她们当时坚持一定要做,而且有什么可用的都必定用到尽。经过一轮辩论及挣扎后,他们为世伯选择了“插上呼吸机”的决定。
老同学告诉我,世伯的生命当时是延续了,还延长了两个多、接近三个月之久,可在这段期间,老爸不是昏昏迷迷全无意识的躺著,就是瞌一眼瞪一眼的喘著。插了喉管的做口时有发炎溃烂;背上的褥疮亦时有损伤。清醒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呻吟,赚多了的每一天每一夜,都只不过是煎熬。
旁人见到他的情况也觉心痛,更何况是他的至亲呢?她在电话说起来时仍犹有余痛,更常自责,悔愧自己当时为父亲作了一个错误的决定。
“亲眼睇住爸爸咁样走法,我真系好痛苦、好害怕。我真系到宜家先明白点解咒人“恶死”系咁阴毒。如果有一日我真系走到同一步,我要话俾大家知:最紧要让我自然死亡。我唔想好似我爸爸咁,太痛苦了,我真系唔想我D仔女第二时难做,你教我怎样可以做一份医疗指示,得唔得?”
“预设医疗指示”的五问五答
我于是就此课题作了一些简单的交待:
甚么是“预设医疗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是一份根据个人意愿而订立的指示文件,内容主要是一旦指示人患上严重或末期致死的疾病时,他可在延续生命疗法方面——例如心肺复苏法、人工辅助器(呼吸机)、导管喂饲法、输血等——所作出的各项决定。文件一经签妥,医护人员便应根据内容的指示为病人作出治疗。
为什么要做“预设医疗指示”呢?
由于很多病人到疾病晚期,往往都丧失了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此他们对自己临终的抉择是“冇得讲、冇得拣”,反而将权责落在家人或医护人员身上,很多时候对至亲做成极大的负担。因此,若想“生命自决”,我们一定要预先做定那份医疗指示,说明你个人对延续生命治疗的抉择。
如何才能制定“预设医疗指示”呢?
像立遗嘱一样,制定“预设医疗指示”时,并不必一定需要由律师签署,只需要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是注册医生见证作实便可。然而,这两名见证人必不能同时是立指示人的遗产受益人。立指示人可找主诊医生或任何一位注册医生见证,惟在其立指示时,必须证明他是具有充分自决的能力。
“预设医疗指示”具备法律效力吗?
“预设医疗指示”在很多国家已推行多时,以邻近的新加坡为例,早在 20 年前已就此立法,并向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广泛宣传及推动。但香港迄今仍未就此立法。虽然, 2006 年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就此作出研究,但报告却未建议“预设医疗指示”立法的迫切性,仅建议当局为此多作教育及宣传。
食物及卫生局于 2009 年发出咨询文件,详细介绍在本港使用“预设医疗指示”的步骤。医院管理局亦同时为此订定相关守则及指引。
虽然“预设医疗指示”在港并无相关法例,但香港作为一个普通法地区,任何一份正式签署的“预设医疗指示”文件均需依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所示,有其法律效用。因此,经签核的预设医疗指示都是必需遵从的。医护人员若违反有关指示,可能引起家人提出诉讼。
“预设医疗指示”应在甚么年龄签妥最为适宜?
现时在香港签妥了“预设医疗指示”的人真的不算太多。在缺乏宣传及推广下,现时只有少部分人因为经歴过亲人离世时的困扰,而想到为自己制定一份预设医疗指示,绝大部分已签妥“预设医疗指示”的都是些重症患者,很多人想也没想过为自己设立“预设医疗指示”,就算医护人员都会以为只有严重疾病患者才需设立“预设医疗指示”。
其实,“预设医疗指示”是一份对个人设下保障的指示文件。任何人只要觉得有需要,便应尽早作出指示。因此,我觉得 50 岁后的你和我是最适宜定立指示的人。正所谓“人生无常”,又有谁敢肯定究竟我们何时才需行使指示呢?
不是个人决定 与家人一起商量及订立
听完我以上一堆话,老同学仍然是那一句:“冇讲咁多喇,无论如何,你都系尽快帮我做一份‘预设医疗指示’啦!”
我在答应她之余,亦顺带提醒:签订指示时,必须带同家人一起到医生处。制定“预设医疗指示”不应单单是个人的事,更应是一个家庭的事;透过医生跟立指示人及其家人的详细讨论,提出有关最后生命的选择,让至爱亲属理解立指示人意愿,减少家人的疑虑,切实地在最后人生阶段尊重立示人的意愿,期望能因此减少大家心中的顾虑及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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