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自由市场不自由 小店卖平货有压力因三角势力夹击?
《竞争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三年,竞争事务委员会(下称竞委会)先后三次出手,主动控告涉嫌围标、合谋定价或瓜分市场的反竞争行为。然而,《条例》实行至今,有小型零售商表示货品卖得便宜,随时有被供应商断货的危机,《条例》成效轻微;供应商说商品价格是“行情”,《条例》的出现令他们不敢交换市场资讯,难全面得知市场实况。小型零售商如何面对来自供应商及大型零售商的联手夹击?此乃《竞争法三年》系列专题报道之一
执笠仓老板苏小姐2017年3月出售日本某品牌文具,售价比一般文具店便宜了一块钱,结果代理商直接停止供货,并警告她若不调高售价便不会再供货。是代理商霸道吗?苏小姐说不是,是其他文具店向代理商施加压力,代理商只是“奉命行事”。苏小姐在社交平台公布此事,吸引媒体访问跟进,事件的另外两个持份者──代理商及被指施压的老牌文具店受访时,均否认苏小姐的指控。
我们仍需要揾食,要面对现实……我们没有去到咁尽。
小店受压 为“揾食”低头
有人问,为何不找竞争事务委员会投诉?
苏小姐说,竞委会有邀请他们面谈,整个调查过程大概有三四个月,共见面两次,调查人员向他们索取与供应商的对话录音,但苏小姐拒绝交出,事件最后不了了之。至于原因,苏小姐只淡淡然反问一句:“即使交了录音,对事情会有什么保障呢?”她接着说,“了解过以往案例,觉得《竞争条例》(实施)之后,看不到(对事情)有任何曙光⋯⋯(只好)用消极的态度,在自己(社交)平台发声。我们仍需要揾食,要面对现实……我们没有去到咁尽。”“揾食”便是低头的原因,虽然不愿意,却无可奈何。
那么,供应商又如何看待零售商定价的问题呢?粮油供应商通泰行掌舵人李丰年表示,并不赞同合谋定价。但他承认供应商有时候会向零售商提供一个“建议零售价”,同行之间也会谈及商品在市场上的价钱与受欢迎程度,他视之为“行情”,能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但《条例》却视之为禁忌。《条例》中表明企业间互换机密资料,例如产品的价钱、数量、销售策略等,或者透过交换资料协定相同价钱,均为合谋定价,属反竞争行为。
2013年消费者委员会发表杂货零售市场研究报告,发现有超市利用市场权力(market power)做出“反竞争行为”,例如要求供应商签订“独卖”协议,或向供应商投诉其他零售商以较低价卖货,威胁与供应商终止交易。当时两大超市均极力否认,声称尊重自由市场经济,从未干预过供应商的商业运作。然而,网上超级市场Ztore(士多)老板梁子琦(Jack)表示,大型超市不会宣之于口明确地要供应商不供货予某零售商,而是“exercise(利用)它的market power去影响市场的竞争”。
Jack办士多前,曾担任大型超市的采购人员,了解超市与供应商的关系。“即便是大型供应商也怕得罪超市,为了保持市场占有率,不得不保住与超市的关系。”他解释,一个品牌讲求的是市场流通,超市销售点之多能确保品牌的认受性,让消费者随处购买到其产品,较小型或位置零散的零售商做不了同样的效果。正正因为超市拥有压倒性的市场优势,可向供应商提出不少畸形条款协议,小型供应商根本难以抗衡。
例如,一件货品的建议零售价是100元,供应商供货价是70元,即超市实收三成利润。如果超市发现对面店卖90元,便会向供应商提出:‘我要做到他的价钱,故你要补回利润差价给我’。
超市不寻常条款 碍市场发展
Jack解释,供应商不希望零售商减价,是怕遭超市追讨差价,行内称之为“补scan”。“例如,一件货品的建议零售价是100元,供应商供货价是70元,即超市实收三成利润。如果超市发现对面店卖90元,便会向供应商提出:‘我要做到他的价钱,故你要补回利润差价给我’。”供应商无奈地要硬食,供货价要较以前更便宜,变相是“贴钱”让超市做推广活动。在Jack看来,这些是“魔鬼条款”,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商业社会中是残酷的现实。Jack唯一希望做到的,是走一条不同于传统大型超市的路──与小型供应商合作,引进更多有特色的货品,以更便宜的价钱出售,这也是成立士多的初衷。
据前超市采购人员向《香港01》提供的一份超市与产品供应商协议,“上架费”只是基本条款,当中还有超市新店舖的赞助费及装修费,也有过百万元的推广活动赞助费。种种奇怪的条款,吓怕了一班小型供应商。久而久之,一些相对“偏门”的商品便进入不了超级市场,变相局限了市民选择。
夹缝求生 出招抗垄断
《条例》出现后,大型供应商及零售商施加的压力仍然是小型零售商的梦魇。货品是他们谋生的资本,一旦失去货源,也就不能生财。小型零售商只能尽量变通,尽量维持狭小的生存空间。
在屋邨扎根的连锁超级市场家兴,老板王重家曾在《条例》实施前接受媒体访问,表示过“赤裸裸减价是不容许的”。谁不容许呢?是来自大超市及供应商联手的压力。要做到价格便宜,不能明刀明枪,唯有用优惠卷暗里减价,才可避免遭供应商借故停止供货。Jack也笑言,士多为了避免直接减价被供应商断货,也用了很多类似的方法,例如买满一定价钱会送赠品,以及以储积分方式变相减价。
因为不想受限,执笠仓和士多均选择“走水货”。正所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苏小姐到日本入货文具,也到韩国引入现时热卖的韩风袜,但潜在风险是货源不稳定。Jack提起近日收到一个樽装水品牌在港代理商的来信,表示其胶樽水若由外国船运入港,会导致品质问题,劝喻他们不要进口水货。他也从欧洲分销商口中得知,香港代理商要求海外分销商不要供货予他们。
无论是苏小姐还是Jack,均提到香港代理商因要保障其他客户利益和品牌形象,故在售价方面有严格限制。售价代表了品牌价值,也代表了香港代理商的辛苦推广,故在代理商的角度,还是希望保持一定的价格,以填补引进货物时所花的宣传成本。
天秤从来不平等。各行各业各有潜规则:零售行业有“暗价”要遵守;装修行业有各自“地盘”──某一两间装修公司垄断整个大型屋邨住户的装修工程⋯⋯等等。在自由市场,看似竞争处处,现实却是规限重重。
从小店的口中,我们听到的是对《竞争条例》的种种质疑。为何一条理应可还原公平竞争的法例,在实行三年以后,仍然让小店们看不见“公平”的彰显?问题出自哪里?继续阅读:【竞争法】倡议到立法历时廿年 条例过时检讨是时候?
上文节录自第144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2月31日)《竞争条例实行三年 自由市场不自由 反竞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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