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房屋.二】可一不可再?香港的另类房屋发展秘史
合作社房屋曾“造访”过香港这片弹丸之地吗?其实,合作社房屋的确在本地房屋发展史上留下足迹,惟却只能充作“小众”,在特定的政经状况下为少数社群提供可负担住屋。当中较具规模,且较为大众所知的,就是在二十世纪战后横空出世的公务员合作社建屋。正因为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式微,有论者认为合作社建屋模式未必能够在时下香港重演。到底如此判断是否对确?重新阅读本地的合作社房屋历史,有助我们一探究竟。
倡合作社建屋作福利 殖民政府“卖大包”
公务员合作社建屋缘起于1950年代。在战后,颓垣败瓦的香港陷入严重的房屋荒,无数市民须蜗居于板间房、寮屋等差劣住屋,即使对收入较稳定的公务员来说,仍然一屋难求。殖民政府会为外籍公务员提供完善的房屋福利, 如提供政府员工宿舍及房屋津贴等,相反,本地公务员只能独自应付其房屋需要,如此差异对待当然惹来庞大的不满。加上,在战后的公务员系统内,已有更多的本地华人出任中高层职位,惟仍未获与其外藉同事同等的福利,进一步加剧了本地公务员的愤怒。
为平息不满,与及提升整体公务员的士气,殖民政府开始考虑提供房屋福利予港藉公务员,经多轮商议后,决定采用合作社建屋的方式,予港藉公务员自行结社,向政府申请折扣土地与低息贷款,然后自行聘请建筑商设计及兴建房屋。有关合作社建屋的建议,原由当时为研究战后房屋问题所设立的房屋委员会提出,本来希望以此方法为社会的低下阶层提供可负担住屋,惟最后演化成只限公务员的“福利”。
无论如何,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公务员合作社建屋所获的协助、以及所建成房屋的“性价比”,均堪称极吸引。基本上,政府规定合作社须由至少十个具退休金资格(pensionable)的本地公务员参与;并以半价(及后为三分之一)提供不同土地,供合作社选择;同时以3.5%的年息提供建屋贷款,摊分20年偿还。虽然建成的房屋在偿还整笔贷款前不能转让,而且只可供公务员及其家属居住,但会员的居住权始终受保一生。
试举一例。政府历史档案显示,有一个由16位民航处职员组成的合作社,于1953年向政府提交建屋申请计划,拟于何文田巴富街或九龙公主道(前称楠道)兴建两栋四层高的住宅大厦,共设八个面积为1,048平方呎的单位。考虑到当时地价、平整土地及建筑成本,合作社预期每位会员须向政府贷款$17,304元,再加上每年偿还年息、邀交差饷、地租及物业税、维修费等支出,每位会员每月须付$186元。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该合作社均为政府中级及以上的员工,平均月薪为$1,031元,每月房屋开支仅占收入的18%。然而,月供不足人工五分之一,即可居住市区千呎单位,教今天月供数万、蜗居于纳米楼的楼奴情何以堪?
公仆合作社的殒落 死因只为欠效率
在如此“卖大包”的情况下,自然吸引不少公务员跃跃欲试。殖民政府随即发现合作社式建屋出现不少问题。第一,公务员合作社建屋计划所涉的公帑愈见庞大。虽说在理论上,合作社建屋的成本全由社员负责,但政府一时须支出的贷款金额仍然巨大;第二,以合作社建屋的方式作房屋福利渐失效率。一方面,在1950、60年代以降,本港房地产业急速发展,廉价拨地作合作社房屋已被视为对卖地收入的一大损失。加上建筑物条例不断放宽建筑物的高度及地积比,当时合作社的建屋规模被视为浪费土地资源。
因此,自1960年代起,殖民政府遂以其他方法,尤其以提供廉租屋(即后期的公营租赁房屋)单位,取代公务员合作社建屋作为本地公务员的房屋福利,公务员合作社房屋计划终告停止,最后的合作社房屋项目也于1970年末完成。因此,香港只设立了共238个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提供过5,000单位予本地公务员家庭居住。
合作社建屋难旧曲重弹?
公务员合作社建屋固然为特定时空下的产物,其政策上的“失败”亦值得后人深思,但是,这段历史同样反映合作社建屋的可取之处。其中最关重要的是,公务员合作社建屋已充分证明,西方的第三条路曾于本地处境应用,成功为市民提供可负担且具质素的房屋,并由他们自行负担房屋开支。与现时的公营房屋比较,合作社房屋无须像公、居屋般需要政府在财政上作出主要承担。同时,以眼下特区政府的财力,绝对能够应付合作社的贷款。因此,合作社建屋绝非毫不可行。
其实,除财政上的考虑,有论者认为港人缺乏终身居住权及共同管治房屋环境等概念,将不利推行合作社房屋。首先,必须要指出,大众从前也没有房产投资的概念,在“七十二家房客”的年代,有谁曾预料过自己能购买物业,并借此获利?概念的建立乃是由社会风气所致。放观眼下,住屋不再为大众所能负担,市民必须“硬食”房产高度商品化的恶果,市民“置业大过天”的想法,亦可能只出现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若设立公私以外的另类选择,要公众接受与投资割裂的终身居住权,相信只是时间问题。
另外,即如西方的合作社建屋,入住居民亦会出现对共同管理居所一窍不通的情况。处理方法亦相对简单,即如上回所提到,瑞典的龙头合作社HSB与 Riksbyggen会提供支援意见予小型合作社,就屋宇管理上提供不同的协助。若政府向外国“取经”,设立官办、或资助民间团体设立中央的合作社管理顾问机构,相信能加强市民对合作社建屋的信心。
房屋供应的第三条路 还须走多远?
本回探讨了公务员合作社建屋的兴败,再次梳理这段由本地政府牵头、提供公私以外的可负担房屋、保障市民居住权的房屋发展史。合作社房屋的实践虽有缺失之处,但仍不足以叫人放弃探讨于本港设立第三条路的可能性。下回将把焦点拉回此时此刻,继续讨论如何在眼下香港,尝试建构能保障市民住屋权的房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