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诽谤案】霸王告《壹周刊》胜诉 获赔300万元
中草药洗发护发用品霸王国际集团,指壹传媒旗下刊物《壹周刊》在2010年7月刊登一篇名为“霸王致癌”的文章内含诽谤成分,令集团业务自此一落千丈,销量大减,因而入禀要求壹传媒集团要求赔偿逾6亿元案,是为本港民事法庭最高诽谤索偿额案件。案件去年在高等法院审理,法官今午下判辞,认为壹传媒的报道有诽谤成分,但只须赔偿霸王300万元,并须支付霸王八成讼费。
原告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国内生产商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被告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原告指被告在2010年7月14日所出版的《壹周刊》含诽谤成份。
法官陆启康在判词指,壹周刊在这篇报道的调查粗疏、肤浅,只是查看其他报章报道,没有作深入调查,认为该报道未能达至负责任的专业水平,但并非出于恶意。但法官亦指,该周刊不能在内地发售,文章是经转载而传入大陆,而原告亦无法证明其销量的损失全因该报道而起,而就报道对内地市场及内地消费者习惯的影响,法庭亦只有限限量的资料可参考。
法官认为,该报道对原告声誉的影响是严重的,但法庭亦要考虑赔偿不能太重以妨碍新闻自由,故认为只须赔偿首及次被告共300万元。法官亦不会要被告作惩罚性赔偿,因认为有关报道并无险恶的动机。
《壹周刊》考虑上诉
《苹果日报》副社长张剑虹跟《壹周刊》总编辑黄丽裳同样现身庭外。黄丽裳指,《壹周刊》将考虑就判决提出上诉,强调法官颁下的赔偿令属一般赔偿令,不属惩罚性赔偿,故《壹周刊》并非恶意中伤霸王。
原告在聆讯时指,被告作有关报道时指原告产品含“二恶烷”,但没有加入中立和对霸王有利的材料,亦没有看过权威的报告,认为被告在报道时断章取义。而该报道刊出后,香港最少再出现104篇相关文章,之后亦被内地传媒转载,令原告中港两地业务大受影响,损失惨重。
原告指,霸王国际的股价在2010年7月13日,即报道刊出前一天的收市价为5.88元,报道刊出后即急跌逾两成,最底跌至4.54元,并曾跌至停板,霸王在报道刊出后几天内市值蒸发逾20亿元。
霸王称损失逾5亿港元
虽然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霸王产品进行检测,抽验结果显示检测样本中的二恶烷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含量更远低于世界最严格安全标准,但霸王产品销量大不如前,一年内损失高达4亿4千8百万元人民币,折合逾5亿港元。相较他们在2010年上半年,营业额达9亿3千万元人民币,较2009年同期增36%,明显大跌,故原告认为业务损失,与跟该不实报道有直接关系。
霸王2009年在香港上市时,当时有逾400倍超额认购,霸王国际集团主席陈启源及妻子万玉华夫妇身家估计曾高达50亿元。现在霸王集团(1338)总市值约12.38亿元,上周五收市价只得0.42元。壹传媒(0282)上周五收市价为0.45元。
霸王国际集团主席陈启源及妻子万玉华,早年靠售卖三元一瓶的“山寨式”洗头水起家,1998年正式推出以霸王为品牌的洗发水,并成功打入香港及新加坡市场,当年所出产追风系列洗发水,一直以中药世家作标签,并用影星成龙及王菲等担任代言人,成龙当年在广告中用上“动L”一词更变成“潮语”。
案件编号: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