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回应不妙花生:以gender替代sex界定性别身份理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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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浚:《性别承认法》与香港落后的性别认知】

【陈婉珊:回应谭家浚:若性别身份建基于主观认同,别人将无所适从】

【不妙花生:回应性文化学会陈婉珊:若性别观念建基于错误认知】

文:陈婉珊(香港性文化学会研究干事)

“不妙花生”回应笔者的文章,行文充满喜感,颇符合“花生友”的风格。譬如花生称“撰文主要目的并不是要回应对性别承认法的各种观点,而是与学会商讨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别认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确。”但其文章有逾半篇幅质疑笔者文章的非性别理论观点,而且,关于性别理论,笔者也不确定花生在质疑甚么。譬如花生似乎不赞成“(性别理论中的)‘性别’是一个任意定义的概念”,但又提到“性别流型(gender fluid)”,而且还说“倾向同意”笔者!再者,花生如何得知笔者的说法源于“直观式推论”呢?事实上,是性别研究的理论声称“性别(gender)就如光谱(spectrum),多如繁星”。花生行文中不乏“质疑X ……表示理解……其实合理”的表达,令笔者啼笑皆非。

笔者尽量理解花生的质疑,并澄清有关观点。在此之前,笔者少提双性人(intersex),在这里简单交待一下。双性人更多是关于生理,科学家指出,若基因得到正常发展,会发展出百分百男性或百分百女性。“不正常”可以是统计学上十分少的意思,不必然有贬义。正如有些人一只手有六根指头,也可说是一种“不正常”。台湾最新数字显示,双性人数量极少,由2004至2016年,13年间只有13名婴儿,出生时医生无法从外观判断性别。那13年共有2,649,680名婴儿出生,13名的比例是0.0005%,换言之,统计数字显示台湾由2004至2016年的出生婴儿有99.9995%是可从外观判别男孩或女孩。当然,少数人的权益都应尊重,他/她们的困境应关怀,但以少数人的困境为基础,去颠覆一些基本、常识的区别,和改造整体社会的文化、教育和法制,我们要问:有足够的理据吗?由于今次咨询没有包括双性人,笔者也乐于先集中讨论gender identity的议题。

袁维昌医生证词

先让笔者再引原文:“‘sex’是生物学上的性别概念——染色体XX是女性;XY是男性,是人类社会自古存在的身份区分,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习以为常的基本规范,亦不可能透过手术或药物治疗改变(参袁维昌医生证词,《咨询文件》页35-36)。”

花生质疑笔者错误理解袁医生的说法,但袁维昌医生的证词还有以下两句:“手术也不能改变该人的性染色体,仍旧是男性的性染色体(XY)”及“该人的性染色体也仍旧是女性的性染色体(XX)”,意思正是笔者所言,性别重置手术不能改变染色体XX/XY,也即不能改变性别(sex)。也许花生看漏眼了。

小社会文化可以支持以gender界定性别身份吗?笔者以为不能。(视觉中国)

Gender vs. Sex

笔者不否认前文对“gender”的引介流于粗疏,但就性别承认法的讨论而言,相信不算误导。(花生也没有批评笔者误导。)花生提到的“doing gender”最先由两位学者Candace West和Don Zimmerman于1977年提出(正式刊出于1987年),比后来较著名的Judith Butler还早。当时,其实是批判男女角色定型和社会对男女气质的刻板印象(如男性要坚强,女性要温柔等),事实上,这点我们也认同。可是发展到今日,要推动以gender替代sex来界定性别身份,笔者相信的确是一个创新的概念(尤其对一般市民而言,包括笔者)。

小社会文化可以支持以gender界定性别身份吗?笔者以为不能。譬如阿拉伯半岛东边小国安曼,除了男、女两性,还有一种译音为“善拟师”(xanith)的性别(gender)。 “善拟师”生理上是男性,但十分女性化,除了会充当男性的性伴外,也会充当家务助理的角色,而且有独特的服饰。“善拟师”不会被视为一般男性,即使在街上与妇女亲暱交谈,也不会影响妇女的名声;相反,“善拟师”不会在公开场合与男性同座或共餐,甚至预留给男性的乐器也不会碰。如果“善拟师”确实是社会建构出来的性别角色,属于第三性吗?似乎不是,当他们年纪大了,不再卖淫,还是会被视为老男人。而且,“善拟师”可以随时变回男人,只须结婚,证明有能力与女性交欢就成。说明了生理特征才是界定性别最终和最重要的因素。

在今天,现代社会多元而复杂,已不可能如小社会般拥有一套独特的文化。社会往往要建立一套套制度规范人的生活,维持文明社会的秩序。不可回避的是,第三性如何融入社会?使用男厕、女厕,还是随他心情?若然如此,他不是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特权吗?体育分组竞赛呢?参与男子竞技他们可能觉得不公平,但参与女子赛事一样有不公平的回响,难道每个竞技项目要在男、女子组外加“性别X组”吗?影响将会遍及一切区分性别的活动和设施,如病房、宿舍等。正如性别承认咨询文件第一章提到,“社会上大部分事宜的安排和法律法规,都以性别为依归。性别是我们自觉是谁和认同属哪类人所系的要素。”(咨询文件,页6)正因为性别身份的重要性,一个清晰而确定的,不会朝令夕改的性别界定准则,对每一个人的福祉,以至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至关重要。

其实,无论gender是否全新的概念也好,跟应否以gender替代sex来界定性别身份在逻辑上是不相干的,退一步说,如果应该以gender替代sex来界定性别身份,那么根本不用管gender这个概念是新或是古老,反之亦然。问题的症结在于,赞成者要提出理据说服市民,支持性别身份应该以主观任意的gender来界定,而不是客观二分的sex。而这正正是在讨论中缺席的——我们往往只见倡议,少见理据。

17年12月5日,新西兰跨性别举重运动员哈伯德(Laurel Hubbard)在美国加州举行的世界锦标赛,为新西兰夺得首面奖牌。(视觉中国)

妙不可言的花生

花生似乎替笔者担心,如果日后科技发达,繁殖不再需要男女两性,我们的立场会很尴尬。日后的事我们真的不知道,然而,今天我们仍须努力活在当下,回应今日我们面对之议题,是吗?花生文“质疑”笔者所述的性别理论到此为止。奇妙的是,尽管花生宣称撰文的主要目的是“商讨[笔者]文章所提及之性别认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确”,但花了接近一半篇幅,笔者没发现花生真正质疑过那一点是关于性别理论的(因为他往往是认同作结)。仅有的一点,是袁维昌医生的证词,但那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性别理论的问题。(因为他并非质疑手术不能改变染色体这点,他是质疑笔者是否错误理解袁医生的证词,这点上面已回应。)

笔者特地辑录了花生“妙不可言”的“商讨”,将他的质疑和认同并置(中间以省略号分隔):

“对性别议题略有认知的朋友,‘当然’不会如此‘想当然’地做出甚么结论,性别是否能任意定义……本花生也不是要全盘否定陈的理解(而且倾向同意)”

“接著我们谈Sex and Gender。此两字中文上是否‘一律’称之为‘性别’及同义?……所以这句在一定意义依然是合理的。”

“本花生当然不会责怪陈未有提及特殊情况,例如各种intersex情况的朋友目前医学该如何为其作出性别判断?……但这些情况均属罕见,而且咨询亦不包括处理该等议题,陈不提及有其道理”

“……gender不是早替代了sex?……当然,这和陈的说话实质上并没有冲突,只是有感而发,读者可以不理。”

既然花生“倾向同意”笔者,认为笔者所言是“合理的”、“有其道理”,他到底是否在反驳笔者的论点?(黑人问号)

之后的部分有较多实质的批评。笔者撰写前文时,主要是回应公民党谭家浚先生以人权论支持性别承认立法,因此其他反对立法的论点,只轻轻带过。其实我们写了一份七万多字的特刊《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对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之意见书(公众版)》,详述我们的理据,包括花生提及的Harper研究。如果花生有兴趣批评我们的论点,欢迎先阅读和了解我们的意见。以下先作出简单回应。

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女子赛事引致不公

最少花生也承认“目前科学证据是不大清晰的”,既然不清晰,为何国际奥委会急于一再放宽让跨性别人士作赛的资格?不就是说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并非基于科学实证的支持吗?那么,质疑对女性不公平真的不合理吗?

17年12月5日,新西兰跨性别举重运动员哈伯德(Laurel Hubbard)在美国加州举行的世界锦标赛,为新西兰夺得首面奖牌——除了在抓举项目夺得90公斤以上级银牌外,总成绩亦夺得另一面银牌。新西兰奥塔哥大学生理学(Physiology)教授海瑟(Alison Heather)研究顶级运动员改变性别后的体能改变。她表示男跨女的运动员比真正的女运动员占有优势,因此,在容许他们参与女子竞赛之前,应该进行更多研究。海瑟不认同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运动机构在未有足够研究支持前,让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女子组。

海瑟指出,哈伯德就是一个好例子:“这可以被视为一种优势,这就是为甚么他们有男子组和女子组。”海瑟认为肌肉有记忆的潜能,因此哈伯德使用异性贺尔蒙后,他的肌肉训练的效果,会比他原本不是男人的要好,“此外,贺尔蒙疗法是否降低了以前男性体格中,较大的骨骼肌纤维面积,值得怀疑。”“对男跨女的精英运动员的研究很少。这种贺尔蒙水平的正常化能否消除绝大部分男性的优势,仍然是未解答的问题(再者,10 nmol/L这水平是否足够正常化是有争议的)。”海瑟指出,现时仅有一份研究,研究8名业余跑手由男变女之后的表现,结果显示两者的表现十分近似;然而,单单依据一分研究是不公平的。(笔按:这份唯一的研究,就是Harper的研究。)

我们认为,对与儿童及青少年福祉攸关的政策,必定要非常谨慎。(视觉中国)

影响跨孩子

过去不同临床研究显示,约6-9成儿童性别焦躁个案不会过渡至成人的性别焦躁,整体来说大约八成。然而,专家指出,由于脑神经具可塑性(neuroplasticity),恒常的跨性别行为会同时影响脑部,助长认知上的性别混乱。过往我们探讨了这些研究。年青人正是寻索身份的阶段,假如社会及学校告诉你,性别身份可以自由探索,难道真的不会令部分孩子质疑自己的性别吗?或最少,原本只有轻微性别焦躁症的孩子,岂不犹如鼓励他们拥抱跨性别身份,不必要地把他们推上变性路吗?

英国《泰晤士报》最近报道,欧美国家近年获转介到儿童性别诊所的个案急速飊升,尤以女童较显著。这些个案通常在青春期发育时发病,在之前从没有对自己的性别产生疑问,而且九成是同性恋,医生称之为“速发型性别焦躁”(rapid onset gender dysphoria)。K医生多年来对于患有性别焦躁青少女像传染病一般扩散毫无头绪:“数以百计,他们都是一式一样: 短发、男孩的打扮,小时候可能喜欢粗鲁和扭打的玩意。现在他们喜欢漫画书、滑板或电子游戏。不善交际、笨拙,以及并不是很多朋友。她们以女同性恋身份出柜,然后她们在Reddit和Tumblr上看那些变性的视频。他们决定自己是跨性别。每个人都用新名字来称呼她们,斗然间,她们得到很多人注意。她们会在每个人都告诉她们很勇敢的时候,嘲笑那些使用了错误代名词的人。她们可能会在学校组织特别集会。”

似乎确有证据指向年青人会受社会文化影响,探索跨性别身份。我们认为,对与儿童及青少年福祉攸关的政策,必定要非常谨慎。

回应“酷刑论”的质疑

花生质疑以下说话霸道:“一些联合国组织的官员的意见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国际地位的人权公约包含的意见”,其实这句只是事实陈述,“约束力”指法律约束力。要知一项特质是否人权,并不是联合国官员或人权专家说了算,这种特质(如言论自由和生存权等)要得到不同国家公认为普世价值,并愿意签下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承诺致力于维护这些特质,而一些人权专家倡议的“性别自决权”并不是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所载之权利。

关于“酷刑”的基本定义,其实那短短一句已经包含了三项条件:第一:“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第二:“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第三:“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这三个条件句要用“及”连起,即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符合《公约》中“酷刑”的定义。所以,花生的质疑并无根据。

再后那些请先参阅跨孩子的研究,难以在一篇文章仔细回应。性别议题非常复杂,笔者邀请花生来探访和认识我们,也许能丰富彼此的思维和经验。

(本文为投稿,稿件可电邮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