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前后】司、司长、司宪:如何尊称司级官员?

撰文: 邱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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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怀旧风气蔓延全港,陆续出现不少怀旧主题的报导、计划。但同时资料搜集不足,亦导致错漏百出;例如用标楷体扮作是香港旧招牌,设计界人士都一头雾水。当我在网上看见“香港布政司司长”一词,心里“打咗个突”;到底“布政司司长”所谓何事。

港英时期没有司长

其实司长一词是九七后才带入香港,因为以往香港的“司”是职位名称,而不是指部门。例如大家都听说过“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卫生福利司”、“教育统筹司”;这些“司”主要是政府最高层的三司,和次一层的“布政司署司级政务官”;即决策科之首长。

那么,要到底如何尊称这些司级官员呢?

绝对不可以称为“司长”。因为司长一词,是指司之首长。港英年代的“司”是职位,又何来职位的首长呢?套用在港英年代就会出现文法上的冲突。其实“司”的尊称为“司宪阁下”,例如港督的尊称就是“督宪阁下”。在不少学校的开幕仪式上都邀请教育司前来主持典礼,所以纪念碑上都有刻上“教育司司宪”,即是现在的教育局局长。

台湾、澳门的司级官员

其实司级官员不是香港独有。淸朝、民国时期,曾设“总税务司”一职,主管中国海关征税,而总税务司的官署则名为“总税务司署”。直到 1991 年,台湾政府将总税务司署改组成关税总局,台湾的司级官员一职走进历史。

而在澳门回归前,“司”是基层部门,“司长”就是司之首长。但与此同时,政府最高级别的官员职称为“政务司”,有“保安政务司”、“经济曁财政政务司”;命名没有准则而言,实在令人混淆。

特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三个部门。(政府网页撷图)

政务司、财政司已不存在

因为在现代汉语中,“司”是部门名称,是“部”下设的部门。《基本法》就将司“纠正”成部门,而再不是职位。所以九七后,特区政府设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沿袭于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九七前,律政司掌管“律政司署”(常称“律政署”)。九七后,“律政司”变成“律政司司长”;“律政司署”变成“律政司”。

《基本法》中规定,特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三个部门。但实际上,现时只有律政司,至于政务司和财政司则是“空壳部门”,只有司长。

司署不文说

“司”是职位,“司署”就是“司之部门”之意。故此,以往有布政司署、律政司署、民政司署、工务司署等等。但是民间都将“司”撇去,简称为布政署、律政署、民政署、工务署。据说,才子黄沾先生将“民政司署”戏称为“闻正私处”。自此,市民为免“粗俗”,就渐渐撇去“司”字。

顺带一提,并不是所有“司”都是“司署”的首长。“司署、通常比较独特、重要,例如“律政司署”掌管检控权、“布政司署”掌管政府部门。而布政司署司级政务官(今常任秘书长),就是布政司署决策科的首长(今政府总部决策局)。

虽然旧时命名颇为混乱,但如果要打着怀旧口号,就必须要调查淸楚历史典故,免得变成别人笑柄。

(本文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