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通识】香港影艺圈三大“经理人”模式
我们影艺圈开玩笑,说艺人管理有三大“经理人”模式(management model)。
“传统模式”:这传统的方法,他们举办训练班、歌唱比赛、选美比赛,借此发掘新人,然后和艺人签约,公司再投入大量资源去捧红一个新人,新人红了后,和公司法律上有一纸合约,收益按比例分成或只是“打工”,用这方法的,有无线电视(TVB)。
“工作室模式”:寰亚娱乐曾经用过这一种新方法,他们的概念,目前在国内被大量采用。他们和艺人合股组成“工作室公司”,即成立一家由艺人“话事”的工作室,艺人可以独立和灵活地运作,当然,资本方面,主要是老板方面注入,曾用这合作方法的艺人包括有黎明。
“家人模式”:小美是香港著名的经理人,过去二十多年,她的工作伙伴是郭富城。另一位是钟珍,她的“家人”是陈慧琳。又例如Dora姐姐,Chan Chan(陈洁灵)像一家人,无分彼此,合力经营好一个艺人的“品牌”。
第一种模式,是传统、雇员制的。你看,在五十年代,邵氏影业公司已经来这套。可惜,这套模式面对两大冲击:
现今的年轻人多急功近利,公司捧红了他们,有些不念旧情,心想:“我红了,外面到处都是花花绿绿的钞票,我为什么不毁约,去外面发展!”
这模式是昂贵的,因为公司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培养新人,当他们红了,随时变为外人所用。在八十年代,无线电视搞了大量的艺人训练班、编剧训练班、导演训练班,听说也是基于上述理由,不再举办下去。
韩国、日本沿用上述传统方法,他们招收十来岁的小伙子、小女孩,慢慢培养,还供书、授艺、包住包食,红了后的新星,有责任协助小师弟和师妹上位。另外,公司对他们也很“长情”,不红的,公司尽量照顾;退休的,公司依旧支付薪水,总之,你有情,我有义。当然,只因他们的民族性,这样的制度才可以维系下去。香港和国内的新进艺人,都是“揾快钱”的心态,多少个会对公司忠心?
在香港,我觉得成功的例子有张艾嘉的经理人公司,你看她旗下的艺人如李心洁,都是气定神闲,不要“急财”的,因为她们志同道合,才可以恒久。
第二种“卫星公司”,其实对培养新人,帮助不大,因为新人自身难保,那懂管理一家“工作室”。有人觉得,卫星公司严格来说,不算经理人制度,当然这是见仁见智,但是,对于已经成名的艺人,却吸引力巨大,故此,大家听到国内的红人如黄晓明、赵薇等,纷纷成立工作室:
由于名气大,他们容易吸引到外面的“大水喉”,照顾工作室的营运开支。
而艺人工作的自由度可以更大。
当工作室变成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而上市公司因为和大明星合作而股价上升的时候,艺人拿了的股票,自然水涨船高。
至于第三种“家庭模式”,对一个地方的娱乐事业,帮助不大,但是不失为一个“家庭式”的温馨运作:一个红艺人和一个经理人,变成好朋友,于是,大家走在一起。这个模式,很难大规模发展,但是,从人和人相处来说,这个模式最具感情,大家有粥吃粥。所以,当我们说起郑秀文,便想起经理人郭启华;说起王菲,便想起经理人陈家瑛……
不过,歌星和明星,反而却在“经理人”制度不流行的六七十年代涌现。那时候,很多歌星都是自己一手一脚从“少林寺”打出来的,不要什么经理人。当时,没有经理人和经理人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切割,故此,艺人可以自由互相合作。那年代,更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你唱我的歌曲,我去你的歌场,在这无分派分组障碍的环境下,艺人自由度大,反而更容易冒出来。
听说我们的天后张曼玉已经不再签任何经理人的合约,有工作,便找她的姐姐代洽,如找叶丽仪工作,便要致电她的老公。英谚说“The falling out of lovers is the renewing of love”,反正愈来愈多经理人和艺人闹翻,我们回心一想,重拾当年艺人各自“跑单帮”的轻松日子,艺人和经理人互不相欠,岂不是关系更愉快?
问艺人朋友,为何挑选某间经理人公司?有些说:“树大好遮荫”。另外一些说:“良禽择木而栖”,朋友开玩笑:“以往的艺人懂得自己照顾自己,今天的草莓族,当然要经理人,因为都是‘杉木灵牌’!”
是什么?问问“老饼”潮语专家苏万兴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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