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国歌法》写进《基本法》 一个历史的阴差阳错
有消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快会在10月的会议,将内地的《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有市民关注,未来如有“嘘国歌”等情况,会否招致刑责。事实上,《基本法》以至本港法例,对国旗、国徽的使用都有明文保障,却因为一个历史的阴差阳错,令国歌迟迟未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如果全国人大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可以说是迟来的补遗。但香港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始终绕不过本地立法的程序。
国歌写进宪法 拖拖拉拉几十年
对于《国歌法》列入《基本法》的问题由来,其实在《基本法》的附件三,亦即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中,第一条已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期的决议》。或许会有人问,根据这条条文,不是已将国歌的相关规定纳入了《基本法》的附件三吗?为何现在又要多此一举,掀起《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问题?
然而,在1949年制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期的决议》,其实没有就国歌作出最终决定,只是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意味当时《义勇军进行曲》,只是一首临时国歌,而非正式的国歌,而国歌的宪法地位问题,一拖就是几十年。
据悉,当年之所以未能选定国歌,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人觉得《义勇军进行曲》已是30年代的歌曲,歌中所表达的抗日情怀,已与当年二战结束、内战终结的实际国情不符,因此建议另觅更合时宜的歌曲取代《义勇军进行曲》,甚至认为不同的节庆可以有不同的歌曲。这个讨论,后来变得没完没了,直至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只有国旗、国徽、首都的部分,却没有把国歌写进宪法。
连串政治运动 《义勇军进行曲》歌词一改再改
及后,中国更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义勇军进行曲》的作词人田汉在1966年被打成右派(作曲的聂耳在1935年逝世),《义勇军进行曲》一度变成有曲无词的“禁歌”,又或被改写成讴歌文革的革命歌曲。直至1976年文革结束,田汉的才冤案获得平反,但《义勇军进行曲》又被配上了歌颂毛泽东的新词。到了1982年,《义勇军进行曲》才被重新改回原曲原词,但在宪法上,这首歌仍是未有正式地位的“临时国歌”。
因此,即使80年代开始起草《基本法》时,已将1949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期的决议》写进附件三,但国歌的宪法地位其实仍然处于一个混沌的状态。这个情况,到了2004年的宪法第四次修订,在宪法第136条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条文,才为拖拖拉拉了几十年的国歌问题提供答案。但“国歌入宪”之后,还要处理从法律上如何“落地”实施的问题,例如对播放国歌的场合、贬损国歌的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有了现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歌法》的程序,以至将起草《基本法》时“漏招”的国歌问题纳入附件三的议论。
参照《国旗及国徽条例》 本地立法彰显一国两制
由此可见,香港要在今天才讨论将《国歌法》写进《基本法》,是历史的阴差阳错造成的结果,解决一个自1949年以来悬而待决的问题。既然《基本法》对国旗早已有清晰的保障,本港也透过本地立法,订立《国旗及国徽条例》对国旗的使用、如何保护国旗有明文规定,那么香港对国歌也提供类同于国旗的法律保障,无论在法理上、情理上都理所当然。
事实上,即使将《国歌法》写进《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日后也要透过本地立法,一如订立《国旗及国徽条例》般,订立适用于本港法律体系的国歌法例。可惜的是,一些建制派人士扬言只要将《国歌法》写进《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不必透过本地立法,就可按照内地的《国歌法》拘控在香港涉侮辱国歌的市民,这种说法既是曲解了一国两制,更令人产生中央可透过修改附件三“僭建”《基本法》的不必要误解,无助于香港社会就《国歌法》,以至其他涉及《基本法》的问题展开理性讨论,根本是帮倒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