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元朗”示威者藏一壶辣椒素喷剂 监禁4个月
去年3月1日“光复元朗”反水货客示威中,曾造成警民冲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方搜获,藏有一个盛载稀释辣椒素液体的喷壶,虽他当时并无使用,但最终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上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今日(11/3)在屯门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被判即时监禁4个月。其后被告代表大律师向法庭申请保释被告等候上诉,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现金一万元担保。
代表大律师提上诉时指,本案主依赖环境证供推论被告意图,无证据显示被告曾使用或手持喷壶,相信上诉时具争议性。裁判官认为定罪并无不妥,但认为若不批准被告保释,被告等到排期上诉时,或可能已服刑完毕,令上诉没有意义,故批准被告以现金1万元担保,期间须每星期3次到警署报到,并不得离开香港。
被告林达荣(26岁),报称任职保安员。其代表大律师在宣布判刑前,呈上5封求情书,其中一封由被告母亲撰写,透过被告一家是基层家庭,他在小学一年级时被医生诊断为轻度弱智,口吃、有沟通困难,但自小孝顺、热心助人。辩方又指证据显示,涉案盛载稀释辣椒素液体的喷壶,并非如其他攻击性武器会对人造成永久伤害,希望法庭判处较短刑期,让被告承担责任之余,可尽快重返正常生活。
暂委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时指,涉案装置并非可在市面购买,显然有预谋,法医作供时曾指,装置内的稀释辣椒素若触及皮肤及眼睛,会产生刺热感等。而据警方证供,被告当时行迹可疑,被警方发现管有涉案装置时,现场有逾一百名市民游行,若被告使用涉案装置,会对在场人士构成威胁,扰乱公共秩序,法庭必须严惩有人在集会中,企图或确实使用暴力。
不过裁判官称,考虑到被告无刑事记录,涉案装置只会对人造成灼热感,不会有永久伤害,被告被捕时没使用装置,亦有悔意,而几宗过往在人前展示或使用刀、铁棒的案例,刑期考虑均为6至9个月,最终决定判处4个月即时监禁。
律师︰辣椒素喷壶少见
大律师陆伟雄指,任何可以令到人受伤的物品都属“攻击性武器”,过往案例有胡椒粉、镪水等具腐蚀性液体。律师熊运信指,即使涉案的是一把雨伞,但按使用者用途、意图,又无合理辩解下,都可属“攻击性武器”,如一把雨伞可用来追打人,而本案所涉的辣椒素喷壶的确是“少见”,较一般武器如刀、水喉通低杀伤力,但认为法庭判处四个月刑期并无偏重。
律师梁永铿指,本案的控罪“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只可以判处监禁,缓刑、社会服务令等均不适用。梁指,每件案件量刑起点不同,视乎被告在什么环境下藏有涉案物品。普通案例如,一对夫妇在屋邨吵架,用到一些物品互相指吓,按同一条例被判入狱两日;而在集会、游行,受影响人数较多,会影响法庭的判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