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商失踪】公安若来港拘捕等同绑架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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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行方案予内地人员的权力,内地人员可在内地口岸区拘捕疑犯案的人士。(路透社)

根据中港警方协作机制,内地公安可向香港警方申请来港办案,但只限视察搜证,绝不能拘捕及携带武器入境。有法律学者指,根据《基本法》规定,公安在香港并无执法权力,若在港拘捕任何人,等同非法禁锢或绑架。

有资深警务人员指,内地公安可通过中联办,与隶属刑事总部的联络事务科人员联络,申请来港调查涉及内地的案件,若案件属机密,可不透露内容。他们来港只准视察环境、搜证,不能有任何执法或拘捕行动,亦不许携带手铐、枪械等武器。有关准则,与容许欧美警方透过国际刑警,向香港警方申请来港搜证查案的限制相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基本法》第十八条
特首梁振英早前指,《基本法》列明不接受香港以外的部门执法。(资料图片)

内地公安不能在香港行使拘捕权,香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解释,主要因为《基本法》第18条订明,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如国旗、国藉法等外,其余内地法例不得在香港实施;第22条则指内地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可自行管理的事务,故内地公安在香港并无执法权。

张达明续指《基本法》第28条清楚述明,港人不能接受任何非法拘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故若内地公安来港拘捕或偷押港人回内地,便等同触犯非法禁锢或绑架罪。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基本法》第廿二条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基本法》第廿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