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德学校.来稿】校董会监管校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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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难

兴德学校丑闻风波,除了集中陈章萍校长对老师不合理的奇怪要求外,舆论焦点在怀疑有29名“影子学生”,请两年假仍可升班。后者尤为涉及怀疑欺骗公帑资助,因一校学生人数多少涉及津贴额,学校人数规模亦涉及校长人工Ranking,若指控属实,更是刑事问题。据传媒报道说有关投诉已持续两年有多,事件亦反映教局对学校监管是否足够,至今仍是一个问题?

香港中小学模式,主要分私营、直资和津贴三种,后两者涉及公帑,三种均在不同程度上受教育局监管。自七十年代“金禧事件”后,政府提升津贴学校营运的透明度以来,2005年〈法团校董会条例〉通过,规定各资助学校的办学团体必须向教局呈交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及成立法团校董会,会中要有教员、家长、校友代表及不少于1名独立校董,配合2004年推出〈校本条例〉,容许学校有更大弹性自主权时亦有一定持份者监察。而自九十年代以来实行直接资助学校计划,被轰缺乏监管,亦于2009年直资学校臻美黄干亨中小学爆发注册和帐目混乱丑闻后,政府从此在财政上大力监察直资学校帐目。

今次兴德事件,论者视问题根源有以下几个范畴。由教局派往兴德任校董的雷其昌表示,管理学校视乎校监工作,

“若校监能管治学校,不被校长利用便无事”
校董雷其昌表示,管理学校视乎校监工作。(资料图片)

相反,一旦校长过份集中权力在身上,则有校政危机;教协会长冯伟华则指,教育局早年提出校本管理,希望学校在办学上更具弹性,但过去是放权放过笼,校董会乱来可以令问题很恶劣,而强调要检讨如何制衡校董会。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种认为校长过份集权;一种认为校董会权力过大欠缺制衡。

其一,校董是否有能力监察校政?若以审批文件而论,以“校本管理”为例,新例容许学校可自行处理教师晋升、署任,财政上又将各项非薪金经常津贴综合为整笔津贴,方便学校灵活调拨。又提供“学校发展津贴”给学校雇用编制外人手。由于学校在新例下可以调拨的资源急遽膨涨,所以亦同时推出法团校董会,加入更多不同持份者入校董会,监察校政,说白一点,监察一间学校CEO——校长。而据条例,法团校董会须负责:

1.管理学校
2.按照办学团体所订定的抱负及办学使命而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
3.为学校的表现向常任秘书长及办学团体负责
4.确保学校实践其办学使命
5.计划及管理学校的财政及人力资源
6.确保以恰当方式促进学生教育
7.学校的规划及自我完善
8.雇用合适的教学职员及非教学职员,并决定他们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就条文看来好像要监管很多范畴,但这些校董所监管审核的文件,往往是由校长批核下,经教师和校务职员整理筛选过的资料。而要看懂这类文件,要有一定的学校行政经验或专业财务知识,或能看到一些问题端倪,但负责监察的校董,是否有这能力?这是成疑之一。

一旦校长过份集中权力在身上,则有校政危机。(资料图片)

其二,校董成员中有教师成员,能否有效监察?今次丑闻曝光,主要是由于有教职员揭发事件。而校董会成员,有老师代表,笔者无法知道兴德校董的教师代表是何人,由怎么方法选出,津校教师一旦取得长约资格(行内称Pern位),理应有尚方宝剑不惧怕校方无理解雇,但由于教师在校内的仕途升迁,十分依赖校长的审核,而就“影子学生”一事,保障有更多学生资助便能减少杀校危机,教师也是得益者之一,其实教师代表是否敢于校董会内指正问题,笔者有保留。试想津校的老师在长约后也要忌校长三分,倘一般直资学校,他们没有强制要执行资助学校的“法团校董条例”,类似“影子学生”会否发生在直资学校,政府于这次事件后应更加强监察。

据笔者所知,直资学校一年有最少两次“点人头”,教局官员到学校,按点名簿,逐班点名,而缺课学生或长期病患缺课生,要交文件证明予教局;而津校,一般开学日要交学生名单予教局,教局不会像津校般定期派员点人头,但长期病患缺课或连续七天没上课的学生,校方均要经校长审核后交证明或跟进文件予教局,简单来说在点人数上对津校有较大信任。而确保学童能保有学位,就算学童长期缺课,行内都要令到学生交退学信才能算退学,否则学生一直会保有该学位。

就算学童长期缺课,也要学生交退学信才能算退学,否则学生一直会保有该学位。(视觉中国)

今次兴德事件,传媒报说丑闻被揭发后,部份校董仍支持校长,校董亦不知道“影子学生”涉及刑事的严重性。当年臻美事件,梁淑贞赶走前校监黄英琦,自任校监而另立听话校长,可见校监和校长的关系,本应是同舟共济,校监最前线监察校长在人事和聘任和校舍租赁的表现、校长以其专业经验管理学校;但若果校长投其所好,做靓盘数,一般而言例如收生成绩理想,让校监向校董有所交代,一般而言校监很少介入其他事项,而信任校长。

“校本管理”让学校的CEO有很大的生杀权力,本来制度设立了有不同持份者的校董会来监察校长,但从这次兴德事件中反映,校董成份有没有能力监察校政及识别审批文件内的问题端倪,均令人成疑。笔者认为,现制下校长权力是过大,但设制原意为方便校方运用资源,反而负责监察的校董会,理应权大,但有权而无能,却是问题所在。今后校董会成员如何组成,政府应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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