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外国研究指明禁绝私刑︰囚犯都是人 英国设独立调查专员
50名青少年犯接受《香港01》访问,尽道在囚期间所受的虐待,有立法会议员直指震惊,并要求成立“监惩会”,而在外国的监狱,又有何监察制度?英澳地区监狱制度则类似“监惩会”,容许在囚人士若不满狱方就投诉的调查结果,可向独立于狱方的申诉单位投诉,把投诉个案交由第三方调查及仲裁,作出更容易令人信服的裁决。而外国曾有一份国际研究文件表明,监狱管理是否良好达标,关键是职员与囚犯的关系,除了监管责任,亦有教育义务,前线人员须明白“囚犯都是人”,不应出现私刑。
现时香港惩教署投诉制度分为三级,当接获投诉,会由惩教署投诉调查组跟进,完成调查后,就把结果交予投诉委员会审视,委员会主席为一名政务官,其余成员为惩教署人员。去年8月,惩教署于投诉制度设立第三级,成立投诉上诉委员会,成员为十名太平绅士,若在囚人士不满结果,可上诉至该委员会。
英国“监狱申诉专员”拥独立调查权
至于英格兰及威尔斯监狱,则设有两层投诉制度,在囚人士若未满狱中待遇先循监狱署内部投诉,表格及投诉信箱规定置于在囚人士日常的活动范围内,当局承诺接收调查后22日会答复投诉人;若投诉人对调查结果未感满意,可要求有独立调查权的“监狱与缓刑申诉专员公署(Prison and Probation Ombudsman)”跟进。
公署去年接收到5,010投诉,并为当中2,568宗展开独立调查,共向监狱提出963项建议,35%要求管方提醒人员遵从规订,其次是改善程序及向投诉人道歉。该公署另一个职权为调查受监管期间的死亡个案。
澳大利亚容许直接致电申诉专员
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两层机制与英国相近,在囚人士要求有调查权的申诉专员公署介入投诉前须先经狱方处理。虽然申诉专员非专责只负责监狱问题,但狱内有直线电话可与公署联络,对话不会被狱方监听及录音;囚犯寄送公署的信件被列机密文件,寄出前毋须通过狱方审查。
获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出资、由国际监狱研究中心出版的《监狱工作人员手册》,并获联合国旗下研究所及韩国首尔司法部人员写序。该手册提出,监狱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须有专业质素,包括前线职员须明白,“他们的任务不单纯是只剥夺囚犯自由”,不应在司法判处惩罚之上“再额外惩罚囚犯”,监狱人员应以正派、人道及公平的方式对待囚犯,担起“监禁与教育改造的复合职责”。
这些违法之人可能确实漠视和践踏了他人的尊严和权利,但无论他们犯下怎样的罪行,监狱工作人员扮演的,乃是代表社会其他人,尊重他们有尊严的特殊角色。
监管少年犯职员重品格 尤须特训
在对待成长阶段的青少年犯方面,该手册指出,青少年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特别选拔,包括“应当具备看管少年犯所必须的情感素质”,并须经特别训练,因为面对青少年犯“反复无常”、“不可预期”的表现,需要用到许多与对待成年犯不同的技能,更有义务去帮助他们将来重投社会后能安身立命。
无权视囚犯为“次等人” 绝不容许私刑
就使用武力方面,该手册指,武力只能是“最后手段”,“因为监狱是易产生滥用职权行为的封闭社区”,但强调“囚犯也是人,监狱人员永不应忽视…监狱人员无权将囚犯当成次等人类。”故绝不能纵容或允许职员“私自建立一套非正式的惩罚体系”。当不得不使用武力时,亦须遵循既定程序,并按制服所需程度实施。另外,应详列武力使用指引,包括手铐、捆绑绳索、链子、警棍等约束手段守则。
手册引述多条国际条款,如《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强调“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不正当,囚犯行为问题亦绝非施虐借口。
确保囚犯不因投诉而遭罚 倡交由议会独立监察
由于监狱存在虐囚风险,该手册指,“独立监察对良好监狱管理至关重要”,所以建议在监狱内部建立监察制度外,应引入公众监督机制,或由第三方机关独立监察,“独立性最强的是由议会任命并向议会负责”,除了视察监狱日常工作外,在重大事故后亦有权展开特别调查,有关措施“亦保障到监狱工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