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一地两检】西九总站“割地” 到底有何根据
西九高铁总站一地两检方案公布后,争议点之一是为何会在香港境内,划出一个内地司法管辖区,让内地人员全面执法,有人更形容这个方案等同“割地”。然而,类似的安排其实说不上罕见,但港人对一地两检的忧心其来有自,当局必须用心聆听、细心解释,展现最大耐心与诚意释除公众疑虑。
司法区中有司法区 使馆公约可借镜
根据港府公布的一地两检方案,高铁西九总站将会划出部份楼层,让内地人员全面执行内地法律。有人提出,《基本法》的附件清楚列明香港的地理界线,巨细无遗地列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座标,因此认定《基本法》不容许在这个界线之内,存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但实际的情况是这样吗?
事实上,在香港土地上设立的外国领事馆,就正正是在《基本法》所订明的香港界线之上,划出了一个又一个行使外国法律的区域,其依据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列明了各国的使馆馆舍不得受到侵犯,以通俗的语言说,就是当踏进别国领事馆范围,就等同踏进别国领土。
而在国际上,个中显例是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瑞典政府指控他触犯性侵,向他发出逮捕令,但更严重的是美国政府指控他创办的维基解密泄露大量机密文件,拟引渡阿桑奇到美国受审。然而,由于阿桑奇藏身于厄瓜多尔驻英国大使馆,无论英国政府、瑞典政府,以至美国政府都受国际公约约束,除非阿桑奇自愿离开,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闯进厄瓜多尔大使馆将他拘捕。
驻港解放军安排 有一定参考价值
至于另一个有参考价值的例子,是解放军驻港部队。按照《基本法》与《驻军法》,军事设施被划设为军事禁区,而驻港的军人除了遵守香港法律,也受到内地的全国性法律约束。而《驻军法》更列明,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内地的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案件如果涉及非驻军人员,则有机会由香港法院及执法机关管辖。
而当中更有一个协商机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案件可以移交对方管辖。对于未来公布的一地两检最终方案,这个中港之间的协商机制,是否也有值得借镜之处?
当然,也有人会质疑,西九高铁站只是一个交通设施,既非使领馆、也不是甚么军事重地,是否要将内地口岸完全划成内地的司法管辖区呢?有论者参考美、加的一地两检方案,指美加两国的边境人员,只会局部执法,亦即是“ICQ”:出入境、清关及检疫(Immigration, Customs and Quarantine)模式,并举例说,假如有美国通缉犯在加方的一地两检关卡出现,美方人员亦不能将他拘捕,最多只能拒绝他进入美国国境。
中港没引渡协议 难实行美加模式
只是,这个例子忽略了一个极之重要的法律安排:引渡协议。上述美国通缉犯出现在加方一地两检关卡的例子,只是故事的上半部,而下半部的故事,将会是美方人员马上通知加拿大当局,根据美加之间的引渡协议,寻求加方协助扣留这名美国通缉犯。因此,或许在加方美国口岸执勤的美国边境人员,只能眼白白目送这名通缉犯离开美国口岸区,但在区外恭候的,将会是加方的执法人员,以至加拿大司法机关的引渡程序。
惟中港之间却没有引渡协议,由于两地之间的法制不同,在可见的将来,相信都难以落实中港之间的引渡协议。如果按照一些论者所指,中港之间实施美加式的一地两检,而且高铁列车亦按照其注册地归港方管辖,就会出现一个极大的法律漏洞:例如一个在内地犯下谋杀罪的通缉犯,只要逃上开往香港的列车,变相踏进了港方区域,不但内地公安不能将他拘捕,而由于中港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港方也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将他拘留,变成一个司法管辖上的极大缺口。
民疑其来有自 政府要用心解释
虽然如此,部分港人仍对一地两检极感担忧,甚至形容这是“割地”、“自阉”,一些人存在的负面观感以至抗拒情绪,实有其客观现实背景。
毕竟,一地两检所涉的法律问题极为复杂,特别是中港之间按照《基本法》20条,由中央授权香港租借西九内地口岸给内地的办法,是一个相当“创新”的构思,社会各界仍要一些时间研究、消化,在中港矛盾仍然尖锐的当下,部分人自然会倾向先以较负面的眼光观之;加上过往有一些内地对港事务机关的官员,过份理解《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力,由于这些官员自恃高高在上的傲慢态度,令港人对涉及中港互动的事宜,包括一地两检,产生在更大的疑问,担心会侵蚀两制。
因此,社会在讨论一地两检议题时,固然不应简单化地形容这个安排等同“割地”,但港府对此实在有更大责任,在推销一地两检的时候,既要以一些实际、生活化的例子,以深入浅出的方法,向市民解释当中的执行细节,为市民释疑;但更要理解市民对此感到忧虑甚至排斥的原因,莫轻言批评社会“政治化”,甚至试图在立法会硬闯,为香港徒添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