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致函政府 吁设独立证券及期货业发展自律组织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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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致函,建议成立独立性的证券业﹑期货业﹑资产管理业及虚拟资产业发展自律组织。该会指出曾于去年7月中时致函予当局,认为目前本港金融市场业界发展重心太过偏重于监管,却未有维护业界整体发展的机构,建议进行改革。同时有感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表现落后于亚洲其他地区,因此将过去1年外访多个证券界组织进行研究及分析,并再次致函以作补充。

该会发现到,包括内地世界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均设有法定半官方业界自律机构,专注业界发展和维护市场生态。故此本会认为,香港可以参考类似方式,由行业持份者组成“以业界发展为本”为其核心功能的自律机构,于推动业界良性竞争生态、协调发牌数量、审核广告、倡议提升券商公司治理水平等范畴负责制定及实施商业行为规则,旨在为业界整体可以长远健康发展,提升香港证券市场于环球市场竞争力,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监管方面,证监会发牌科的权力亦需设置在自律机构,而其他对市场的监管权力则维持不变。

该会表示具独立性的会员自律组织模式利用两种方式扶植有竞争力的证券市场:首先,加速业务的聚焦,缓解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职责,使其更具有竞争力,并促使证券交易所能够专注于业务发展;其次,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自律机构,监管整体市场及中介机构,扶植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下进行良性竞争,尽量减低试错成本,减少非必要的内部虚耗和推动发展时间的机会。

该会指出就具独立性的自律组织职责的分工而言,证券监管法律架构应该明确建立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以及自律组织与其主管机关之间的责任分工范畴,尽量减少监管活动的漏洞与重复,合理之职责分工须以法律或法规明文规范,或是透过合作备忘录或准则加以规范。

以香港的情况而言,该会建议证监会仍然保留对监管市场行为的权力(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诈欺、与市场操纵交易等),惟将发牌权力分拆到单纯由证券业、期货业、资产管理业及虚拟资产业组成(及泛指现时由香港证监会定义的受规管活动持牌中介)组成的自律机构。自律机构有领导及协调证券业界发展的权力,包括审批新证券商、审批广告、对违反商业规则的持牌中介予以谴责、甚至权力范围内的有限度处分。

此外,对于香港证券业界的发展和改变,先由自律机构成员向其管理委员会动议,获得大比数和议动过后,再呈交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审议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