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灯捕鱼|海事处等三部门联合行动 查两渔船即揭均疑不适当操作

撰文: 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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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屡有南区及将军澳居民分别目睹南区及西贡海面,晚上被渔船照得光猛,有人向政府投诉。海事处今日(11日),昨晚(10日)联同警务处及渔农自然护理署在香港南部水域,进行打击不适当使用光灯捕鱼及非法捕鱼的联合行动,执法人员共巡查两艘船只,并发现该两艘船只涉嫌不适当使用光灯捕鱼,但未有发现有船只进行非法捕鱼活动。海事处会进一步跟进个案,并会进行搜证检控工作。

限指定区域 船只须确保水平面之上看不到光灯放射光线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A章),船只可在允许光灯捕鱼的区域使用光灯捕鱼,惟任何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为引诱鱼类或捕鱼使用光灯,须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548F章)的规定,即任何光灯的构造、遮蔽、装设及使用的方式,须以于通过光源的最底边缘的水平面之上,没有由该光灯放射的光线可被看见(无论是直接被看见或是经并非海面的任何来源反射而被看见)为准。任何人违反有关法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

海事处早前指,大鹏湾、吐露港及牛尾海为指定允许光灯捕鱼的区域,可见不包括南区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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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七个月出动21次 发现16艘渔船疑非法光灯捕鱼

海事处表示,根据《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只捕鱼时,其船只必须已根据《条例》登记及按其本地渔船登记证明书上所列出的捕鱼方法捕鱼。违者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处方称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只航行安全,除日常在香港各区水域巡逻执法外,亦会与水警和渔护署保持紧密合作,不定时进行针对性联合行动,包括巡查涉嫌进行不适当使用光灯捕鱼和非法捕鱼的活动。今年1月至7月海事处于大屿山南部、南丫岛南部和香港东面等水域共进行了21次特别行动,并发现16艘渔船涉嫌违反相关海事法例,现正作出跟进和检控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