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垃圾槽│区议员关注两类屋邨槽口有否违例 房署:无备存资料
本港过去十一年来发生至少五宗清洁工误堕垃圾槽意外,酿成三死两伤,香港01更揭发有出售屋邨仍未作出改善槽口设计,葵青区议员关注全葵青区内公共屋邨,包括居屋、出售公屋及租置公屋,有否存在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过大垃圾槽口设计。房署回应指,目前已完成葵青区所有公共屋邨优化垃圾槽工程,但以没有备存资料为由,未能提供租置公屋或居屋的相关统计数据。
葵青区议员周伟雄表示,过去十一年来,由房委会发展的居屋、出售公屋或租置公屋,均曾发生清洁工误堕垃圾槽意外,五宗意外中导致三人死亡,意外主因与槽口设计过大、地台太斜有关。
周援引1976年《建筑物条例》中规定垃圾槽口尺吋不得超过250毫米乘350毫米,然而仍有部分公屋尺吋超过有关规定,而外判清洁承办商不能改动垃圾房的装置及设计,增加工人容易滑入垃圾槽内受伤的风险。他要求房署提供葵青区公共屋邨、租置屋邨、居屋垃圾槽是否悉数符合《建筑物条例》规定的资料,而大元邨垃圾槽夺命事故发生后,房署进行优化工程后,有否发现区内屋邨的垃圾槽仍未符合标准。
房屋署回应房委会已于2011年起在辖下公共屋邨进行优化垃圾槽工程,目前已完成相关工程,包括收窄槽口以及加设固定挡板等。署方又称会派人定期巡查及维修邨内的垃圾槽设施,若发现破损情况,会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及更换,并不时向洁净服务承办商发出有关垃圾槽工作安全指引,提醒公司确保雇员遵照安全工作守则。另外,承办商所聘请的安全主任须监管屋邨清洁工作的安全事宜,并向屋邨经理汇报。屋邨职员会密切监察承办商的工作表现,留意垃圾槽使用情况。
至于隶属租者置其屋的屋邨及居屋屋苑,署方指业主及管理公司须按照大厦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为屋邨的公用地方和设施执行管理及维修改善工作,当中包括垃圾槽改善措施,署方称并无备存相关屋邨及屋苑垃圾槽的资料。
香港01今年2月巡查过去11年来全港发生过清洁工堕垃圾槽的大厦,揭发当中长安邨及山景邨在大元邨夺命意外后,没有跟从死因裁判官报告改细槽口设计,怀疑违反槽口尺寸不能大于350毫米乘250毫米的法例,而两邨同属出售屋邨,由业主立案法团负责设施改善工程。
劳工处早前回复指已向七条屋邨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停止其使用该屋邨内的垃圾槽进行运送垃圾工作,直至信纳他们已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危害,才可恢复使用该等垃圾槽,当中包括早前发生夺命垃圾槽意外的山景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