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障女携导盲犬入餐厅被拒 关注团体:将去信平机会跟进事件
有视障人士今日(17日)到食肆午膳时被职员要求离开,原因竟是“导盲犬不能进入餐厅”,事件引起网民哗然。香港失明人协进会指,对于视障人士被歧视感到难过及愤怒,将去信平机会及食环署跟进事件。协进会事后收到涉事餐厅主管致电致歉,指前线员工法律知识薄弱引致事件,协进会表示,公开事件并非想“公审”涉事餐厅,而是希望所有食肆负责人及职员也能关注事件,令社会更共融。
失明人协进会表示,收到视障人士咏文求助,指自己今日下午1时许,携同导盲犬Delta进入观塘一间日本餐厅点餐时,竟被店员通知导盲犬不能入内,即使咏文的同行同事提醒店员,法例容许导盲犬进入餐厅,视障人士亦有使用导盲犬出入的需要,店员仍然强调导盲犬是不能进入餐厅范围,亦向他们表示,其老板指明餐厅门口没有张贴“欢迎导盲犬进入”的标志,因此不欢迎导盲犬进入,更直言“帮你哋取消张单”,咏文与导盲犬Delta遂被迫离开餐厅,她感到难堪及无奈。
涉事餐厅主管致电道歉 协进会:公开事件非为“公审”
协进会将事件在其facebook专页公开,并指对于有视障人士被歧视感到难过及愤怒,将去信平机会及食环署跟进事件,帖文一出,随即引起网民哗然。协进会表示,事后收到涉事餐厅的主管致电道歉,表示前线员工的法律知识薄弱,培训不足而引致事件。
失明人协进会表示,咏文也遇过携同导盲犬进入餐厅被阻的经历,部分餐厅店员与主管“沟通一轮”后,咏文才顺利入内。协进会强调,将事件在网上公开,并非希望制造“公审”效果,而是希望公众了解视障人士平日遇到的困难,希望大家知道导盲犬可带领视障人士进出餐厅、商店及公共交通工具等,“餐厅系唔畀狗入去,但导盲犬系豁免架嘛”。香港01曾致电涉事餐厅了解事件,惟无人接听。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绝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进入容许公众人士进入的处所,或拒绝向他提供服务或设施,则可能被视为触犯《残疾歧视条例》。而《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10B条在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的同时,明确订明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当向导的狗只则属例外,故现时法例是容许导盲犬进入食肆范围内(食物室除外)。
本港首间导盲犬训练学校去年12月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