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湾中心羁留者释出无期 神父绝食声援 朱凯廸:羁留准则含糊
青山湾入境中心(Castle Peak Bay Immigration Centre,下称CIC)位于屯门咖啡湾,是用作接收逾期居留人士的羁留中心,并对他们作出审查、安排有关法律文件及补充办理旅行证件程序、遣送及递解离境等事务。今年6月29日,20多名羁留人士因不满处方无限羁留的做法,故开始绝食抗议,至周一(3日)仍有15名人士继续。
CIC关注组成员之一的甘浩望神父于周日(2日)亦加入声援行列,在青山湾入境中心外进行50小时绝食,希望引起各界关注。他认为CIC做法并不人道,对羁留人士释出的日子无了期,犹如为他们判下无期徒刑,促请处方尽快释放他们。到场探望甘浩望神父的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则认为,现时的羁留准则过于含糊。
入境处回复查询时表示,这次参与拒绝领取膳食的被羁留人士当中,大部份涉及严重或暴力罪行等不良犯罪记录(包括勒索、伤人、贩运危险药物等严重罪行),须被递解离境的人士,其潜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的风险较高。每位被羁留人士的羁留时间长短,须视乎其个案情况及相关变化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又指任何被羁留人士若对羁留决定不满,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
CIC6月底爆出有20多名羁留人士因不满在没有合理原因下,被处方无限期羁留,展开绝食行动。甘浩望神父表示,自己加入绝食前,曾与关注组其他成员及立法会议员,以及入境处讨论这个问题,但至今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他又指出,自去年起,CIC已被揭发虐待被逐印佣作家Yuli Riswati及其他羁留人士,令他们感到十分担心,“我们十分担心会再次发生如Yuli的事件”。
甘浩望神父不满入境处权力过大
这一份担心促使甘神父加入绝食,“这次绝食,除了是希望让现在还在被羁留的人士,我是支持他们,还想入境处能正视现在的问题。”甘神父认为入境处权力过大,“他们(羁留人士)本就在法官判决下已完成刑期,但现在却要留在CIC这个比监狱更差环境的地方。被法官判刑,至少还知道何时会获释,但在CIC就不知道,是无了期地等。”甘浩望神父除了希望处方能给予他们一个合适的安排,更希望能废除CIC及把所有羁留人士释放。
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则认为现时CIC的审查羁留的准则不透明及过于含糊,“许多被羁留人士都不清楚为什么自己不能释放”。他指曾有羁留人士告诉他,有人原因为藏毒而失去居留权,被判定要羁留七年后才可以离去,但最终未满七年就被释出,令同被羁留的人感到不解,不明白其审查准则。他又表示曾看过有关文件,其中一项审查标准是“可能有犯罪倾向”,他不解指,“这个标准会否过于空泛?”朱凯廸认为这个准则可以说是完全由入境处作主,极不合理。他指若处方日后能更清晰地显示出涉事人士继续被拘留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入境处回复查询指,在2020年7月31日,青山湾中心内有15名被羁留人士拒绝领取膳食超过30天,但有饮用由中心提供的水、奶茶或牛奶饮品。自事件发生后,该处人员一直密切留意有关人士的健康状况。当值医生为该15名被羁留人士作医学检查,至今没有被羁留人士表示不适,他们大致情绪稳定。虽然有关人士拒绝领取中心膳食,但相信仍有进食其他食物。同时,该处人员已劝喻有关被羁留人士及为其提供辅导服务,并已与拒绝领取膳食人士会面及解释继续羁留的原因及其个案最新进展。
政府根据法院订立的相关法律原则(包括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制订羁留政策。入境处按有关的羁留政策,考虑政策下的相关因素及个别个案的情况,以决定是否羁留个别人士。入境处并会按现行机制,就每宗羁留个案作定期及适时的覆检,以决定是否继续羁留,并会书面通知有关人士覆检的结果及理据,及与其进行会面解释相关情况。入境处执行的羁留政策载于部门网页予公众查阅,当中订明在考虑是否羁留个别人士时,处方会就个别个案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作出考虑,包括个案正等候的相关程序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人士是否曾犯严重罪行,会否对社会构成威胁或带来治安上的风险,和是否有机会潜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等。
入境处:参与绝食的羁留人士大部分涉严重或暴力罪行
就本事件而言,参与拒绝领取膳食的被羁留人士当中,大部份涉及严重或暴力罪行等不良犯罪记录(包括勒索、伤人、贩运危险药物等严重罪行),须被递解离境的人士,其潜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的风险较高。此外,每位被羁留人士的羁留时间长短,须视乎其个案情况及相关变化而定,并不能一概而论。任何被羁留人士若对羁留决定不满,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事实上,在该批拒绝领取膳食的被羁留人士当中,部份曾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诉,要求法院判定可终止其羁留,惟这些申诉均被驳回。
入境处又指,就每宗个案行使羁留的法定权力时,均会严格根据相关的羁留政策,充分考虑与每宗个案有关的所有情况后才作决定。被羁留人士亦可循司法程序申诉,让法院裁定其羁留决定的合法性。署方留意到有个别关注本事件的人士,在缺乏充足理据及未有顾及有关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下,例如个别被羁留人士曾潜逃或在港干犯严重罪行等,却指称处方现时按合法程序作出的羁留决定是“无限期羁留”或“有违人权”等,明显与事实及实际情况不符,并不恰当。处方会继续按现行的羁留政策,适时覆检每宗羁留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