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龛场】忧影响发牌拒让亡母上位 孝女百呎㓥房与骨灰共存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自2017年6月生效,规定私营骨灰龛场必须领有牌照或相关文书才能继续经营。在此期间,问题渐渐浮现。有家属指,食环署对暂存骨灰的指示不清,有龛场因担心影响发牌,拒绝让早年已购买龛位的先人骨灰暂时存放。
事件令家属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她对于未能完成母亲遗愿、成为“不孝女”深感内疚,加上现时骨灰要存放家中,整天要“偷偷摸摸”担心被邻居发现。她无奈形容,在香港是“生时住不安乐,死后仍无安居之所”。
摄影:余睿菁
冼小姐的父母,在2008年时以7万零8百元在位于屯门青山村的私营骨灰龛场“佛缘精舍”购入两个龛位,当时合约上写明,至2047年续期前买方毋须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而在此逾10年间两个龛位一直没有使用。到了2017年6月30日,《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生效,所有私营龛场要冻结卖位及出租,同年12月,冼小姐的母亲因肾病离世,她早年购入的骨灰龛位,却是无法使用。
早半年可“上位” 女:我冇理由希望阿妈早半年死挂?
“买位嘅时候,边个估到政府会立例......又如果我妈妈早半年过身,就可以过到(在条例生效前上位),但我有咩理由希望自己阿妈早啲过身?”在《条例》生效后,包括“佛缘精舍”在内的所有私营龛场要暂停“上位”,直至正式取得牌照,惟审批需时甚久。冼小姐指,“佛缘精舍”亦有开始申请牌照,深明短期内母亲骨灰是无法正式“上位”,但以她所知,食环署没有禁止新骨灰以暂存方式(即不用石碑封存龛位)存放在龛位内。惟她多番沟通之下,龛场方面仍表示担心会影响发牌,因此“一刀砌”拒绝“收留”其母骨灰。
“佢哋就解释,日后发牌如果要回复原本数目,担心通知完家属要起返出嚟之后,佢哋唔嚟处理,咁日后程序就会好麻烦。”冼小姐指,精舍方面一直拒绝让母亲骨灰“暂时存放”,只提出要她每月付350元,在该舍内为母亲安放神主牌并作供奉;亦知悉食环署有相关的骨灰暂存服务,但使用以上两种方式,她都不可直接拜祭母亲,认为是没有意义。现时她将妈妈骨灰 放在家中,虽然本来就与母亲关系密切没感不安,却仍是受到不少压力。
慎终追远尽孝 原来很难
据冼表示,她独居于100多呎的套房内,十分担心其他邻居知道她在房内放有骨灰会惹起争执,平日都是将骨灰藏于角落,或是用布遮住。当父亲和其他兄弟姊妹要前来拜祭时,也是遮遮掩掩带到公园或庵堂进行。除此之外,她亦因未能完成妈妈心愿十分自责,“佢最后一个咁小嘅愿望,自己拣地方安葬,我都帮唔到佢做,周围扑周围问都系冇结果......好似啲骨灰最后都冇一个终点。呢件事令我好唔安乐,成个人好似冇咗灵魂咁。”冼表示,每天向着妈妈的骨灰装香时,都会觉得自己是“不孝女”,强烈的罪疚感令她身心俱疲,她只希望,政府可以加快发牌程序,令她和社会上其他人都不会再受这个问题困扰。
根据发展局资料,位于屯门的“佛縁精舍”,其地契不准许作骨灰龛用途,列为“表二”龛场。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下,要获取牌照,私营骨灰龛必须符合关乎土地、城市规划及建筑物等方面的规定,任何一项规定不合格,都会列为表二龛场。记者曾就冼小姐的个案向负责人查询,对方承认,没有容许冼小姐的母亲暂时放置骨灰,但同时表示,食环署没有解释相关安排有机会影响发牌,只说“畀唔畀暂时上位”属机构“自己决定”。负责人指,机构只是被“牵着鼻子走”,指如果食环署明确表示,必会依照指引,让一众家属都不会再有同样困扰。
协助跟进事件的立法会议员梁耀忠批评,自《条例》生效后,多处都可见出现漏洞,如今次个案中,食环署对于机构要让已购买龛位的消费者暂存骨灰,只属自愿和指引性质,他形容如此安排是“好差”,认为没有强制和清晰要求龛场履行合约责任,致令家属承受伤痛之时,更要为如何放置骨灰大伤脑筋。除此之外,他又指出,有部分不良机构是明知不会申请成功,仍将程序“一拖再拖”,一再延迟交待和退款安排,梁认为政府应设有递交文件的限期,并应有完善的过渡性政策,“政府就讲紧有过渡性房屋,畀啲未上到楼嘅人住住先;对于已经离世嘅人,‘真空期’内系咪都应该有啲好啲安排,好好安置佢哋?”
各界关注骨灰龛法案大联盟召集人谢世杰则指,现时规定之下,是否让骨灰暂存不是必须,他认为重点反而在于各龛场是否“有心”申请牌照。以他了解,涉事龛场在一年多以来还未交齐相关文件,而属于“表二”龛场,“佛縁精舍”自数年前获城规会许可后,一直没有进行申请改地契的相关手续。他认为,政府应订立若相当于9个月的限期,才可以赶绝无心经营的龛场。
食环署发言人指,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任何人士必须取得指明文书(包括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才可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营骨灰安置所。那些紧接《条例》生效前正在营运的骨灰安置所可享有宽限期(由《条例》刊宪日起计9个月,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这类别的骨灰安置所在上述限期届满时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则宽限期可延至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在宽限期内,上述私营骨灰安置所可在没有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但骨灰安置所营办人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发言人指,那些在《条例》生效前正在营办并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骨灰安置所在宽限期内仍可存放“新骨灰”(即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未存放于该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但有关骨灰安置所须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骨灰存放份数须回复至下列(a)或(b)的状况(视乎何者适用),才可获发暂免法律责任书︰
(a) 如同时只申请牌照,其骨灰存放份数必须维持在2017年6月30日开始的状况﹔
(b)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其骨灰存放份数必须维持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截算时间)的状况,除非骨灰是于《条例》在2017年6月30日生效前开始安放于截算时间前已售出的龛位。
如有关家属仍然选择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于骨灰安置所龛位内,有关存放应以暂存方式(不建议以石碑封存有关龛位)处理,以便在上文(a)或(b)的情况下可较容易迁移骨灰。政府已于2017年7月去信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向他们清晰解释上述事宜,亦表明他们应向消费者解释。龛位的使用涉及私人订立的协议,消费者需依赖出售协议的条款以保障其权益。如有需要,应咨询法律意见。
发言人续指,发牌委员会已收到佛缘精舍提交的牌照、豁免书及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现正按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