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郊屋苑可否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民政署咁样答 

撰文: 区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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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直鼓励业主成立具有约束力的“业主立案法团”,监管及协助屋苑管理,解决在屋苑公用部份出现的翻新、及管理问题等。可是部分乡郊地区屋苑不合乎资格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导致屋苑内的维修、管理,甚至清洁等出现问题。北区区议员侯福达表示,此等屋苑现在只能成立“互助委员会”维持屋苑管理:“如果有住客走灰色地带,唔交管理费同唔畀维修费,互助委员会都做唔到咩,唯有打官司。”故他希望民政署能协助这类屋苑的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改善屋苑的管理。

政府一直鼓励业主成立具有约束力的“业主立案法团”,监管及协助屋苑管理。(资料图片)

侯福达指,“业主立案法团”受法律管束,有政府监管及协助,惟乡郊地区的屋苑大部份没有公用地方的总公契,不符合资格成为“业主立案法团”,导致屋苑出现维修、管理及清洁的问题。他补充,如上水欣翠豪园,每座均有公契,但没有总公契,即使有八成住户同意,也不能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他提议,放宽处理没有公契的乡郊屋苑,制定有关条例,协助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许多乡郊地方在规划只有被划入分区计划大纲图,而未被发展审批地区图所规范。(资料图片/香港01)

侯福达表示,“互助委员会”是志愿组织,只能劝不合作的业主交管理费及维修费,有些屋苑因没有“业主立案法团”,只好采取不理会政策,导致屋苑日久失修,“或者要畀一大笔钱请律师去拎返啲钱,现时仲有几单官司进入咗法律程序”。

乡郊屋苑业主拥有自己物业的公契,惟没有公用地方的公契,只属于屋苑内小分段的拥有人,但非整个屋苑,不符合《条例》中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资格。(资料图片)

民政署回复,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署方会协助拥有不可分割份數的业主成立法团,从而促进多层大厦的管理。惟《条例》第2条订明,“业主”是指“土地注册处纪录显示,当其时拥有一幅上有建筑物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數的人”。由于独立屋宇屋苑 (包括部分乡村屋苑)的公契,没有就“公用部分”分配不可分割份數予业主,所以该等屋苑的业主只是小分段的拥有人,非整个屋苑,不符合《条例》中业主的定义,故不能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民政署认为,屋苑的业主非整个屋苑的共同拥有人,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也未能达致法团的职能及效用,未能解决屋苑的管理问题。(资料图片)

民政署检讨委员会认为,即使修改《条例》成立法团及订立条文,惟屋苑的业主非整个屋苑的共同拥有人,法团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与其他“业主立案法团”不同,所以《条例》的规定未必能解决屋苑所涉及的大厦管理问题。

署方指,现已为该等业主提供“大厦管理义务专业调解服务计划”、“大厦管理纠纷顾问小组”、“解决大厦管理争议服务”试验计划及“大厦管理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业主管理屋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