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仁宣传鸡精广告咁都得? 律师指或踩界侵权
自消防处代言人“任何仁”出炉,其破格形象深受市民欢迎,更有网民将之“恶搞”,放在社交平台上,与人分享,商业机构亦加入战团,以“任何仁”为“抽水”对象,将之融入产品宣传之中。不过,“抽水”的行迳愈见“过火”,不单“借桥”、派人以“任何仁”的形象“落区”宣传自家产品,更将之放入印刷版的广告之中。有执业大律师提醒,此举“踩界”,版权持有人有权就此遁法律途径追究。
“任何仁”出炉后,在网上充斥不少由此衍生的二次创作,更有商业机构加入“抽水”行列,乘机宣传自家产品。记者发现,有多间商业机构利用“任何仁”作宣传推广,包括推销婚宴场地、瘦身产品和薄饼等,其中有公司于报章头版刊登以“任何仁”宣传鸡精饮品的广告,该报章更派人装扮成“任何仁”,到各区派报纸,引起市民关注。
不过有意见认为,作为消防处推广急救的角色,“任何仁”被商业机构随意运用,成为产品广告的一部分,如被用作不良商品或与政府形象不符的产品宣传,恐有损其公众形象,另亦有可能构成侵权。就现行《版权条例》的定义,版权毋须注册亦可受香港法律保护,一项创作完成后,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根据此定义,“任何仁”的创作者亦应拥有其版权。
执业大律师黄国桐回复《香港01》查询时亦称,版权是自动赋予的权利,版权持有人以外的人士使用“任何仁”的名称,以及“蓝色公仔人”的演绎和图像等,尤其是用于商业推广,都有可能“踩界”,属“民事侵权”,版权持有人有权作追究行动。另外,执业大律师陆伟雄称,要视乎版权持有人会否作出追究,以及采用程度,如有人利用“任何仁”令人认为该宣传产品与消防处有联系或认可,则违法行为程度相对严重。
虽然知识产权署回复《香港01》指,表示不会就个别事件作出评论,但强调在《版权条例》下,版权所保护的并非意念本身,而是意念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可为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影片等作品,包含原创角色的绘画、照片、影片亦受版权所保护。该发言人又称,除非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属法例允许,否则任何人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而就该作品的整项或其任何实质部分,作出任何“受版权限制的作为”,如复制、向公众提供复制品或广播这些作品,无论是否为商业或牟利目的,均可能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不过,消防处发言人回复称,“任何仁”并不是消防处的吉祥物或代言人,而是一个概念,其概念及形象暂无专利,亦没有与任何机构合作使用该概念及形象,故无法回应有关版权的问题。处方冀“任何仁”能为社会带来正面讯息,并提高市民应急准备的意识。香港消防处救护员会主席李伟孝指,“任何仁”为消防处的产物,相信如坊间的商业应用衍生出现问题,只有处方有权利“出声”,惟他认为救护员在大众心目中形象正面,故不担心“任何仁”被用作宣传与其形象不符的产品,令救护员的形象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