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坑口私人屋苑禁警进入 警方曾称日常执法受影响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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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警方于坑口站清场时,追捕示威者至坑口安宁花园范围时,再遭屋苑保安及居民以“私人地方”拒绝防暴警进入。过去三个月的反修例示威中,警方多次欲进入私人地方追捕示威者时,均遭拒绝,警方曾于例行记者会上称,禁警进入私人地方,影响警方日常执法工作。

安宁花园保安拒防暴警进入屋苑内。(赖南秋摄)

昨晚当防暴警由港铁坑口站追赶至安宁花园欲进入屋苑时,遭居民反对,近百名居民要求警方离开,双方争执,一名年约七旬的男保安到场,只身挡在警方防线前,要求警方离开,称“呢度私人地方”。

今早记者再往安宁花园,未见到涉事夜更保安,相信已收工。屋苑管理处表示,昨晚在没有罪案发生情况下,有警员进入屋苑范围,其间有居民在屋苑内与警员争执,屋苑保安人员于是到场调停。对于警员可否到屋苑执法,职员未有正面回应。

有屋苑张贴通告,除有手令,否则不同意警方进入私人屋苑。(资料图片)

自六月起出现连串反修例示威以来,警方因多次闯入私人地方执法而令市民不满,其中警方进入沙田新城市广场事件,更令新城市广场询问处成为被包围对象,连日来多人前往商场要求交代。根据《警队条例》,警方只有在持搜查令或涉事地方有“须予以逮捕的人”才可进入私人屋苑范围。

警曾称私人地方拒警进入 影响执法工作

现时不少私人地方拒绝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包括IFC及多个私人屋苑。警方曾于上月的例行记者会上称,私人地方不让警方入内,影响警方日常执法工作。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谢振中表示,不会主动进入商场巡逻,但强调有责任回应市民要求,亦有权力进内作出拘捕,“有人先犯法警员才需执法”,希望市民分辨和平示威与暴力行为。

警方亦曾去信“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表示根据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队条例 》第50(3)条,如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处,警员提出要求时,居民或管理处职员须容许他们自由进入以便搜查;第50(4)条表明,为避免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在无手令下,进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亦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