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私人地方执法惹争议 警去信物管协会无手令也可进入

撰文: 吕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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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风波持续两月仍未平息,今天亦有市民发起“光复红土”游行。一连串的示威行动中,因多次出现有警员进入私人屋苑和商场执法而引起争议。近日一些屋苑、商场甚至店舖,都有张贴告示,表示“私人地方内拒绝警察擅自进入执法”。不过,警方日前(15日)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开会,并发表声明,表示警方如怀疑有犯罪人士在该处,只要提出要求即可进入;亦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使用任何门和窗进入搜寻,又再次强调,任何阻挡警方为执行职务进入任何地方的行为皆属违法。

一连串的示威行动中,因多次出现有警员进入私人屋苑和商场执法而引起争议。(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自六月以来,因示威活动引起的警民冲突不断,当中警察多次走入商场、屋苑等地方执法,屡被质疑是否滥权。早前在沙田新城市商场,有片段拍得保安疑带领警察进入商场,被指责是“引清兵入关”;其后有多个商场均不予警方无条件进入,如深水埗西九龙中心、中环国际金融中心等均曾有保安挡着警察拒绝放行。

昨日(16日)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发表一个“处理公众活动提示”,表示较早前警方与他们进行会议,而警方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队条例 》第50(3)条,如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处,警员提出要求时,居民或管理处职员须容许他们自由进入以便搜查;第50(4)条表明,为避免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在无手令下, 进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亦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香港警务处防止罪案科向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发出的函件。(文件截图)

香港警务处防止罪案科向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发出的函件中又指出,根据《条例》第63条,任何人士协助或意图或拖延警务人员执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协会在声明中呼吁各会员公司,由于警方表示在未来会严正执法,因此它们要应其公司政策及个别物业地契、公契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适当处理,并在有需要时知会相关业主立案法团、居民组织及前线物业管理人员,不可以身试法妨碍警务人员执法,但可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