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拟修例赶绝公园“大妈”噪音滋扰 目标今年7月通过审议

撰文: 邓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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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多区有居民反映,在公园唱歌跳舞的“大妈”声浪太大,影响到日常生活。政府最新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指康文署曾采噪音管制措施,应对部分歌唱团体产生过多噪音的问题,惟由于有关情况仍在部分场地盛行,建议修订游乐场地规例,让邻近居民,甚至是康文署公园管理员可成为控方证人,以应对噪音滋扰。目标是今个立法年度以“先订立、后审议”进行有关修订,料最快可于7月通过。

本港多区有市民投诉,中年女子在公园开著扩音器唱歌的声音造成滋扰。(资料图片)

现只限“场地使用者”作出投诉

不时有市民投诉歌唱团体或在公园跳舞的“大妈”造成噪音滋扰,虽然康文署曾实施各项噪音管制措施,例如在公园内划定可供唱歌的位置,甚至与警方合作加强巡查,但噪音问题未获解决,一直在部分场地普遍存在。

据现行的《游乐场地规例》,任何人不得在对其他使用游乐场地者造成烦扰下操作、弹奏或唱歌等。但康文署的公园管理员及邻近居民并不被视为场地使用者,即康文署不能据员工的观察或附近居民的投诉采取执法行动。

音乐及唱歌: 除非署长已以书面准许操作或弹奏某种乐器,或利用某种乐器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对任何其他使用游乐场地的人造成烦扰的情况下,在游乐场地内操作或弹奏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或无线电器具),或利用该等乐器或其他器具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
香港法例第132BC章 《游乐场地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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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中表示,现行规例令康文署难以有效处理有关公园的噪音滋扰,故提出对游乐场地规例中第25条作出简单立法修订,将“user thereof”(使用游乐场地的人)改为“person”(一般人),目标是今个立法年度内进行审议,应对有关情况。

民政事务委员会将于下周一(29日)举行会议,商讨有关议题;若有关建议可通过,将来不论是康文署的公园、沙滩等位置的使用者亦须遵照有关规定。

屯门区议员谭骏贤倡一日可发多张告票

沙田城门河、屯门公园及土瓜湾海心公园等均属“大妈歌舞团”集中地,不时有当区居民投诉噪音扰人。工党屯门区议员谭骏贤表示,屯门公园受“歌舞团”噪音滋扰的已持续十年以上,由最初间中有街坊唱歌,到近年有带备扩音器、衣着性感的年轻女子,每日固定在下午约2时至6时表演。他指表演团多达20至30档,且多备有扩音仪器,故声浪相当大,经常都接到居民投诉遭受噪音滋扰,“会有返夜班居民或小朋友投诉下午太嘈,影响休息及放学做功课”;而近年有较年轻女子表演歌舞,引来大批伯伯围观,引来家长投诉,批评是影响风气。

谭骏贤认为,现时条例存在限制,若康文署愿意修例,并采取“先立法,后审议”属好事,可加强检控及执法能力;但他指出,问题存在已久,当局在修例后应认真落实执法,并平衡一般市民利益,“间中罚一千几百起不到作用,若日后一日可发多张告票,便可加强加击有关行为;但亦要平衡,例如执法时以滋扰大多数市民为前提。”

而沙田区议员黎梓恩亦表示,每周最少接获3至4宗居民投诉遭受“大妈”噪音滋扰,其中三分二都属新投诉个案,故欢迎政府提出修例。但他直言,相信修例对沙田区居民帮助不大,“居民多投诉城门河,但城门河位置应该不属于康文署,所以不在条例修改范围之内;即使修例后邻近居民可以投诉,但过往经验是,实际愿意报案及做证人的居民相当少。”他建议政府简化检控程序,如警方在收到投诉后,可直接驱赶发出大声浪滋扰居民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