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樊笙|黎智英案是香港司法系统的考验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律政司的上诉申请,批准黎智英聘请海外律师代理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舆论争议不绝。香港社会,特别是法律界,认为裁决不可思议,普遍不接受,甚至呼吁中央出手和进行司法改革。香港社会素有尊重法治传统,如此群情激愤,显然是认为高等法院的裁决逻辑荒谬、危害深远。
荒谬之处至少是三方面。首先,黎智英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国家主权。何为危害国家安全,各国的定义与标准自然是不相统一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还是实行大陆法的国家,都不会用外国标准来解释或定义自己国家的国家安全,也不会允许外国律师来代理此类涉及司法主权的案件。其次,黎智英被起诉的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本人就持有英国公民护照,与美国和英国政界来往密切,其涉嫌勾结的“外国”就是美国和英国。英国前首相、外交大臣和上议院议员早已对黎智英案发表过反对其入罪的立场,积极介入该案的审讯。让英国的“御用大律师”来代理这样一件其本国政府有可能成为“当事方”的案件,很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再者,黎智英触犯的是香港国安法,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最有用的经验是处理过中国国家安全案件。而高等法院却批准黎智英聘用一位不懂中文,不熟悉香港国安法而只熟悉国际人权法的律师,将一件涉及香港国安的刑事罪案扭曲为国际人权案,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显然不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更是混淆了司法原则。
这种安排的严重后果是:香港国安法通过“国际人权标准”被彻底走样、变形,最后变得不伦不类。香港国安法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凌驾性、特殊性法律地位受到严重侵蚀,中央通过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意图被严重混淆,降低其法律的严肃性。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防线很可能因此被“凿墙破洞”,搅乱香港的力量很可能借此漏洞乘虚而入,再次铤而走险,继续威胁国家安全,制造混乱,香港当前的稳定局面很可能被破坏。香港的司法体系同样是受害者,心存偏见的法官们承担得起责任吗?
香港法院法官不是第一次因为对回归后的司法体系存有误解而受到严重质疑。早在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对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案件做出裁决,提出终审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严重挑战“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在中央释法之后才不得不纠正错误。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相当多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当街围殴蓄意伤人的嫌犯都能获得法院保释,导致不少人有机会畏罪潜逃;一些侮辱国旗、纵火、刑事损坏等严重犯罪案件在违背社会共识的情况下以社会感化令或罚款轻判,甚至有法官称暴徒为“优秀青少年”,以至“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说法在民间流传甚广。这期间高等法院还判决《禁止蒙面法》依据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违反基本法,严重挑战行政长官应有的权力,对特区政府依法执法造成严重掣肘。香港一些司法人员心存偏见,甚至姑息纵容“港独”,错误以为这是言论自由,暴力犯罪被曲解为年轻人的冲动,让司法尊严尽毁,社会持续动荡,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最后还是要中央出手,制定香港国安法,香港才回复平静,市民的生活才能安稳。
在这一次黎智英的国安法案件中,一些司法从业人员再一次故技重施,继续忽略人大立法原意。在将司法“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背后,极力推崇所谓“国际间司法标准”,企图利用司法判决重新解释基本法,挑战人大立法的严肃性,用一种扭曲的方式突显“司法至上”、“司法独大”的错误理解。一些法官心底里不认同国安法,不尊重人大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自然就是不认同中央全面管治权,企图利用“一国两制”名义,将香港司法体系变成独立的,可以不受制于《基本法》的法外之地。脱离基本法原意的司法体系是寸步难行的,不知道自己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特区司法体系根本无法有效运作。所谓利用外国专业经验提升香港法治水准、平衡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的说法,不过是“挡箭牌”罢了。
香港已经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在这个只有爱国者治港的新时代,治港者都必须符合“爱国”这一要求,司法从业人员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对黎智英案的处理,就是对香港司法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爱国者治港”标准、是否具备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赋予其职责的重大考验。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只能代表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包括香港的利益,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利益;香港国安法必须全面准确执行,不可能被扭曲和减损。在黎智英聘请海外律师案中,高等法院的表现是不合格的。目前该案已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即将做出书面裁决。希望终审法院能够正视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正确案例,否则后果自负。
本文作者为上海复旦大学学者,专门研究“一国两制”,“许樊笙”为其笔名。文章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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