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铭|一国两制长期坚持 法治角色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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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6日上午,中国共产党第20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工作报告,作为一个香港法律工作者,对以下3点有特别深刻感想。

来稿作者:陈泽铭

(甲)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长期保持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

法律人研究任何制度都是先看权力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在国家内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宪法》不单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及权力来源,没有《宪法》这个“根源”,就没有《基本法》。《宪法》第31条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和宪制依据。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习近平总书记工作报告明确表明“一国两制”必须“长期坚持”,重申了他在本年7月1日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演说:“‘一国两制’没有理由作出改变”,也就是说“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已调整为“一国两制”“长期坚持”,这个调整不但在宪制上有深远意义,对香港将来特别是对香港年青人来说非常重要: 2047年不再是限期,而是再次出发的启机。

(乙)二十大报告中提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九大”以来的五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香港也渡过了不平凡的五年,从街头暴力到特区政府运作都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香港特区政府在《基本法》第23条下有宪制责任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众所周知,因为种种原因, 自2003年撤回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后,香港特区政府回归25年来一直没有完成第23条的宪制责任。

自2019年中以来,香港特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或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危害国家主权或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频繁出现, 甚至出现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在没有第23条立法及香港现行法律(即回归前有关公共安全的法例)难以有效执行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都明 显存在不健全问题。

有不少外国媒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质疑,我正好借二十大报告中国家安全的论述以我所理解的法律角度分析两点:

(1) 《宪法》第31条 容许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 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人大根据《宪法》第62条(第二项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十四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第十六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作出《5.28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 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由香港特区公布实施。这个根据《基本法》第18条把全国性法律应用在香港的法律机制,自从《基本法》在1990年颁布以来,从来都存在,香港高度自治并没有改变。

(2)国安法并非香港独有,大部份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国家安全法例维护国家安全,其中包括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的国家,顺手拈来有国安法来的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都有类似《港区国安法》条文。有人做过统计,美国跟国家安全有关的法例就超过10多条。所以一个国家要完善自身的国家安全体系是正常不过。

(丙)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报告中强调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早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十一个坚持”。要深刻认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以《宪法》为本,以人民幸福为目标的理念,其实跟国际社会中以“法规为基础的社会(rule-based society)”同出一辙。而事实上,国家在国际事务上都经常呼吁其他国家尊重别国主权并根据国际法的框架下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纠纷。

这样也令到我联想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不可替代作用:香港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连接东西方以及成为通往中国大陆的门户。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将会在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扮演积极作用。

作者陈泽铭律师是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文题为编辑所拟,原题为“香港法律人看20大报告”。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律师会或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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