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从明清之交时期的政商关系看反垄断
作者:伍俊飞
明朝末年中央权力与地方政商关系失衡,让特权阶层和私人资本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中央财政空虚,缺乏资源和动员能力来应对满清入侵。清朝入关建政后,采取与明朝不同的策略,严厉打击私人资本,造成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退化。就政商关系而言,这一段历史值得深刻反思。
少数晋商是满清入关的重要帮手,充当了明朝的掘墓人。明朝末年,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建州女真崛起,割据辽东,裂土称帝,觊觎中原。除了军事上严防死守外,明朝仿效历史上中原政权对付北方游牧民族的经济封锁政策,关闭了针对女真的贸易关口,力图把缺乏手工业尤其是冶炼工艺、纺织工艺以及种植业落后的女真人隔绝在东北,通过物资和军械禁运来长期削弱女真人的威胁。女真人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策略,提高战略物资的价格,对中原商人许以重利,鼓励他们与东北做生意。以范永斗为代表的晋商八大家族垄断了北部边境的贸易,利欲薰心,不顾明朝利益,破坏明朝国策,通过走私源源不断地为女真人供应物资和军械,甚至还为其提供情报。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襄助了崛起中的满清,为满清递刀子,让汉人失去中原统治权。
明朝末年的央地财政关系不健康,资本通过政治权力垄断市场,商业税低税率政策被特权阶层和商人系统性规避,导致国家财政崩溃。在明代,拥有科举功名或官职的士绅阶层享有赋税和徭役优免特权,依品级享有不同优免额度,涵盖田赋、丁役及杂税,士绅的直系亲属常被纳入优免范围,部分地方甚至默许荫庇佃户或族人。东林党作为江南士绅和工商业者的政治代表,垄断舆论和朝堂话语权,将商业税污名化为“苛政”,甚至阻挠崇祯帝派遣税监至江南。江南士绅利用科举功名享有的赋役优免特权,通过“诡寄”(将田产挂靠于免税户名下)、“花分”(拆分田产以降低纳税等级)等方式隐匿资产,并通过家族联姻、门生故吏互联网形成地方保护伞,使得朝廷难以核查真实税源。江南士绅利用市场垄断权力,利用财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漏洞,隐匿大量财富,抗税不交,导致中央财政薄弱,缺乏资金去充实军备,赈济灾民。制度性垄断导致明朝商业税征收严重不足,最终形成“商富而国穷”的局面。
满清入关后对晋商和江南士绅采取“打击为主,拉拢为辅”的策略,削弱了私人资本垄断权力,但是长期来看严重压制了经济活力。清朝入关后对其附庸晋商集团采取了既利用又限制的策略。清初为巩固统治,允许其垄断关键领域的贸易,尤其是盐业、边贸和军需供应。乾隆执政后,清廷推行“盐法改革”,打破盐引垄断,引入竞争(如两淮盐商崛起),晋商利润空间被压缩。边疆稳定后,清廷减少晋商对军事后勤的垄断,转而通过驻防八旗直接控制边疆贸易。有的皇商涉及权力斗争,如那些与和珅合作的晋商就遭到政治清洗。晋商的垄断地位被削弱后,虽然满清的政治权力得到加强,但市场经济没有兴旺起来。
清朝对江南商人和士绅采取了既拉拢又打压的复杂策略,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政治威慑、经济制裁和文化控制巩固统治。满清入关后通过“奏销案”等暴力手段打击江南士绅,强制补缴欠税并剥夺功名,甚至以“扬州十日”等屠城威慑。雍正时期推行的“摊丁入亩”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政策,则从制度上废除了士绅免税特权,确保了税收效率。江南士绅的财富被系统性剥夺,四分之一以上家族破产,经济特权丧失,彻底丧失与清廷对抗的物质基础。清朝通过奏销案等手段迅速摧毁了江南士绅的经济与政治根基,迫使其臣服。至康熙中期,江南地区基本稳定,反清活动销声匿迹。
与明代对商人垄断的纵容和妥协不同,清朝以暴力为后盾的强硬政策暴露了其统治逻辑:特权阶层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必须以不威胁皇权为前提。这种模式虽巩固了统治,却加剧了社会矛盾,为清末民变埋下伏笔。过度压榨导致江南经济凋敝,文化活力衰退。例如,松江府原本繁荣的纺织业因士绅破产而萎缩,间接影响清朝后期工业化进程。
明清之交时期的政商关系深刻揭示了经济垄断模式的脆弱性,以及特权资本在制度变迁中的不可持续性。明朝的困境揭示了垄断的致命缺陷:当国家机器和社会力量无法有效约束特权阶层时,尤其是当江南垄断势力能够动员基层百姓造反的时候,再繁荣的经济也无法转化为国家实力。
明末清初对经济垄断的政策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当代世界亦有映射。它不仅揭示了政府权力与资本互动的复杂性,也为现代社会治理、经济改革和政商关系处理提供了重要启示,表明任何政权若不能建立政府权力、社会力量与资本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终将面临治理危机。
失控的垄断特权必然引发系统性危机,必须警惕任何形式的“法外特权”,尤其是通过政策漏洞或权力寻租形成的利益垄断。同时,暴力压制会维护短期稳定,虽巩固政权,但扼杀了经济活力。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压制市场力量,可能牺牲长期发展潜力。平衡监管与创新,需以法治代替人治,以社会力量制约政府权力和资本,避免政府“一刀切”政策。
国家需以法律和市场竞争为基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取代传统的“寻租—庇护”模式,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限制资本无序扩张,同时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空间。政府应定位于规则制定者和公平竞争维护者,而非直接参与市场经营。
明清政商关系的演变,其核心教训在于:国家需要防止经济被私人资本垄断,防止垄断资本勾结境外政治势力或者裹挟基层民粹势力挑战国家利益和中央政府的战略;需要防止私人资本组建的商会、协会、行会、兄弟会、俱乐部等社团组织挑战公众和国家利益;需要健康的社会力量来平衡和制约政府权力与资本;需要以法治替代特权,通过法律明确政商边界;需要以公平税收替代掠夺性征收,构建国家与公民的契约关系;需要以鼓励私人资本发展替代压制性控制,释放市场经济活力。正如诺斯(Douglass North)所言:“有效的经济制度是那些能够通过平等竞争和开放机会,使社会持续创造财富的制度。”
作者伍俊飞,是紫荆党政策研究院院长。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01论坛”欢迎投稿,来函请电邮至01view@hk01.com。来稿请附上作者真实姓名及联络方法。若不适用,恕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