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从案例数据看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
来稿作者:罗天恩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2条,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自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终审法院已经根据该制度邀请24名海外法官参加审判,当中一半来自英国,其余来自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总体而言,海外法官制度行之有效,体现香港法律制度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多元性。然而,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不少海外法官因不同理由请辞,也有部分请辞后的法官发表文章或接受访问,批评香港无法有效保障人权自由,甚至认为香港“一国两制”已经荡然无存。现时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只有6名,2名来自英国,4名来自澳大利亚。面对部分人士对香港法律制度的指控,某些人士认为应从其他对华友好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邀请海外法官。部分人士更认为应直接取消海外法官制度。
本文认为,在讨论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应否改变前,应认真审视现有的海外法官制度,特别关注它是否能够有效促进香港与其他高水平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交流,进而对继续保持和持续提升香港的高水平普通法法制地位作出贡献,使其有效协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要评估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促进香港与海外普通法地区的交流,需要一套严谨的方法论。本文作为一篇小文章,并不打算深入论证如何得出该方法论以及如何运用该方法论论证海外法官制度的作用;但本文却希望利用一个比较直观的方法,即统计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曾有多少次被英国各级法院提述(mention),从而得出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对促进香港与英国法律交流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它的案例一向被视为是普通法的指导案例和标杆,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应用。因此,若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能够“反向”被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提述,可说是对香港法院推进普通法发展的肯定,也对香港继续保持和发展其高水平普通法法制有积极的作用。
香港终审法院案例曾被英国法院多次提述
据此,本文于2025年1月于Westlaw Asia以“HKCFAR”(即“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ports”)作为关键词搜索曾提述香港终审法院案例的英国案件,发现自1997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共有143个英国案例曾经提述43个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部分案例对香港案例作出肯定,部分没有跟随香港的案例,而部分则只是中立地提及香港的案例。
英国各级法院提述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的做法由2004年开始,大概呈现反复上升的趋势。曾提述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的英国法院不限于原审法院,还包括高级法院(如上诉法院)和行使终审权的法院(如最高法院、上议院和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有关案例涉及的议题不限制公法(如人权法、宪法和行政法),更广及私法(如土地法、合约法、信托法等)。英国各级法院提述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的数目和趋势,请见下图:
在43个被英国法院提述的香港终审法院案例中,22个案例(51.2%)只被提述1次、8个案例(18.6%)只被提述2次、4个案例(9.3%)只被提述3次,只有8个案例(18.6%)被提述3次以上。有关分布请见下图:
头十位最常被英国法院提述的终审法院案例都是由海外法官独自撰写或由香港法官与海外法官共同撰写。有关案例、其主笔法官及提述次数请见下表:
在以上的案例中,除了Shum Kwok S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81是由来自澳大利亚的梅师贤爵士撰写外,其他较常被英国法院提述的香港终审法院案例都是由来自英国的海外法官独著或合著。
从以上的统计可以看到,虽然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出现了对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的争议,但英国法院不但没有因为有关的争议而停止提述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有关的提述数目仍然呈上升趋势,反映香港仍然能够通过案例影响甚至引导世界普通法法律制度的进展,香港的海外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力更是相当重要。因此在讨论终审法院海外法官制度应否改变前,应首先充份认识有关制度的重要性,再三思而后行。
作者罗天恩是香港律师、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香港城巿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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