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香港可持续气候披露规管无望成“世一”?
来稿作者:夏淳权
国际社会推动企业履行ESG及减排责任成为趋势,香港虽然自称“已成为亚洲绿色金融中心的领导者”,并推出《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香港准则”,以及今年分阶段生效的香港交易所“新披露规定”,都多次强调已追上世界水平。然而,近日一系列推出的指引及规定是否代表足以追上国际水平?在条文细节上是否又跟得足?又有否存有“掩绿”(即隐瞒或选择性披露碳排放资料)隐忧?目前香港仍有两大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问题一:未强制要求企业披露最大排放源资料
不论是路线图、香港准则以及港交所的新披露规定,皆指出2026年要求恒指大型成分股公司需披露范围三(最大排放源)的资料。诚然,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等气候相关披露规定,香港是“行得前”,却未“跟得足”,当中缺少最关键的细节条文——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披露范围三下15项排放类别的资料,包括上游及下游活动生产的碳排放,恐让新规定成“掩绿”工具。
为何披露范围三的排放如此重要?例如以现时一间在香港上市的国际银行为例,根据其2023年的可持续发展年报指出,其范围三中细项(投资类别)所牵涉的碳排放高达4100万公吨,占其总排放量的98.8%,超过现时香港整体直接及间接碳排放的总和(近3300万吨),足见细项资料才是披露范围三的关键。早有外国学者提及企业不完整地披露范围三细项,或会产生误导(misleading)。
参考国际的最新披露规定,欧盟针对企业没有披露范围三中15项排放类别的资料,采用“不披露则解释”规定。新西兰针对企业不完整披露资料,则采用“不披露则列明”规定。相反,港交所的新规定未有强制要求企业完整交代范围三中所有类别的细项资料,或令企业的披露不完整,甚至造成企业有意或无意的“掩绿”行为,令其产生的上千万吨碳排放“消失”。
单靠企业自愿披露的结果,可参考2023年的香港上市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该年香港上市公司的范围三披露率只有64%,低于已达92%披露率的欧洲。除了整体披露率低,绿色和平的调查亦指出香港上市公司的范围三的细项资料披露较为参差,发现即使已披露范围三的上市公司中,有五成半的公司未有披露当中的细项资料(35间)。当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牵涉化石燃料等加剧温室气体排放的业务,例如有金融公司为化石燃料企业进行借贷融资,强制要求企业完整披露范围三细项资料,才能揭露这些“外判”污染的情况。
问题二:第三方认证要求的进度滞后
香港目前ESG资料披露制度只是“鼓励”企业进行第三方认证,亦无罚则约束不披露资料的企业。《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更显示,强制认证的咨询要等到2027年才进行。然而,单靠企业自愿进行认证,真的能确保资料的可靠性?
参考国际社会,现时要求第三方认证已是“基本盘”。新西兰、欧盟已要求企业进行至少“有限水平”(limited assurance)的第三方认证,欧盟更计划于2028年提升至“合理认证”(reasonable),以确保披露资料的可靠性。反观香港到2027年才咨询强制认证,明显较欧洲滞后。不少欧盟国家例如法国,更订明违反ESG披露要求的企业董事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
香港2023年已披露范围三资料的上市公司中,近三分之一无作第三方认证。港交所新规定甚至连“基本盘”亦未有要求,遑论有再进一步的“有限”或“合理”认证标准,及具体罚则以确保企业遵从规定。
可持续披露规管仍需努力
香港的绿色金融监管要追上国际水平,不能单靠“自称”,必须以具体行动和严谨规定向世界证明,包括强制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三所有细项资料、进行独立第三方认证,以及制定更具体的披露罚则等更具约束力的规定,才能确保香港碳排放资料更完整,获得国际投资者的信任。
补充资料:港交所将于2026年要求恒指大型成分股公司披露范围三资料,令企业将披露更多过往一直“隐藏”于其业务上下游供应链的碳排放情况。而有别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又称为范围一和范围二),范围三是有关企业业务于上下游供应链的碳排放数字,所牵涉的碳排放资料十分庞大,根据国际碳排放的研究(例如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推断2023年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的排放更是其直接及间接排放的26倍。因而,范围三的资料披露对于国际以至本地订立减碳目标尤其重要。
作者夏淳权是绿色和平项目主任。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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