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修订闭路电视条列 保障市民私隐
闭路电视于1942年出现,随后在公共场所内被广泛使用。对于闭路电视的用途,一般人的理解是保障大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过,近日出现一宗网上直播闭路电视片段的消息,却触动了不少人的神经。水滴直播事件不但再次凸显了大众的偷窥心理,更值得深思的是,在互联网传播平台和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成本低廉甚至零成本的网上直播,动辄成为宣传与谋利的工具,同时也令个人私隐无远弗届地暴露于公众的目光下。面对此种现象,社会大众应该如何自处?有责任保障市民私隐的政府又当如何应对?
闭路电视功能转化 新技术满足偷窥欲望
早前香港01记者调查发现,在内地即时直播网站“水滴直播”中搜索关键词“香港”时,竟然出现近30个直播频道,包括办公室、停车场、街道和餐厅等。其中,旺角餐厅“大只佬面家”的直播画面中,更可以清晰看到店内陈设和顾客食相。“大只佬面家”店主称受到内地公司“360摄像机”以直播有宣传效果为由,邀请免费装设。该店主仅在店内贴出告示“已安装24小时闭路电视及录影系统”,却没有向食客说明闭路电视的用途,包括会有网络直播。
全球第一部闭路电视于1942年在德国开始使用,用于观察V-2火箭的发射。后来因使用方式的转变,闭路电视成为在特定的区域进行视讯的传输,并只有在固定的回路设备里播放的设备。
逾七十年后的当今世代,闭路电视近乎无处不在,各地政府的执法部门均会广泛使用,以防止罪行,甚至打击恐怖活动。在公共领域以外,更有不少老板会在公司范围以闭路电视监察雇员的工作状况,防止雇员偷懒或有越轨行为(甚至有雇主会在家中装置闭路电视,视察家佣的活动)。无论是公私领域,闭路电视虽然一直在保护个人私稳问题上带来不少争议,却无法在现代社会生活所需中排除出去。
来到资讯科技一日千里的当下,大多数人都活在被不同形式的媒介所包围的世界之中,媒介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网上直播技术愈来愈普及,成本愈发低廉,竟令闭路电视由向来的监察功能转化为娱乐大众的工具。这些没有事先排练、更不会有剧本可依的“真实生活片段”,被闭路电视纪录,再借由网络直播技术向观众发放,提供了那些显然是他人没有防备下的“真实生活”的影像和讯息,尽管没有修饰,甚至显得零零碎碎,但对公众的吸引力亦正在于其直接和私密性,说穿了,也就是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偷窥欲望。影响向及,甚至有人以为,直播闭路电视片段可以收宣传之效,并借此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
闭路电视监察措施条例不及时宜 政府务必修订条列
事件曝光后,不少人因为觉得有可能会“在不知情下被直播”而忧心忡忡,唯恐个人私稳变得毫无保障。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闭路电视监察措施条例〉(下称条例),列明于评估是否有需要使用闭路电视时,首要考虑条件为:“在个案的情况下,使用闭路电视对机构履行其合法职能及活动是否合理,总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之方案。”其中,关于转移闭路电视纪录予第三者中指出:“关于个人资料的使用,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于的目的或直接与之有关的目的,除非资料当时人给予订明同意(即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或符合条款下可用的豁免条文”,对闭路电视的使用有一定程度的守则和规范。不过,“条例”却未就闭路电视“直播”列出任何相关指引或规定。水滴直播事件正正反映出,“条例”未能覆盖资讯科技的普及所带来一浪又一浪的转变和冲击。
直播大行其道 必须检视“私隐权”与私隐定义
大众一方面有好奇心、偷窥欲,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不知何处被摄录及广播,两种心态不断拉扯,再加上对互联网传播的技术及覆盖范围没有充份理解,不安甚至恐惧感便往往由此而生。为了减低公众对此的误解,政府必须与时并进,对现行条列进行检讨之前,实有必要重新审视在互联网时代何谓“私隐”,“私隐权”又如何去介定,去保护。
以直播闭路电视为例,相关技术的出现及应用,除了扩阔了观众的“选择”,同时也衍生出“能于哪里拍、片段怎样用、谁人可用、可否谋利、以至片段的拥有权”等具争议性的问题。 当中,何谓“最佳保障”、“最低侵犯”、以至现代“私隐”的定义也需重新讨论。社交媒体的普及化,令不少人把个人行踪或资料分享予他者,一些真人show甚至会将自己或他人的私隐(或真或假)揭露,以换取外间的注目。撇除那些一心借助这些平台或传播技术“曝光”而惹人注目甚至谋利的例子,更应正视及讨论的,是公众在不知情或不情愿之下被摄录,然后在互联网上广传的例子。现存法制未能或无法完全紧贴科技的发展,让公众私隐权或多或少受到威胁;但反过来若只轻率地修改法例,借此扩大执法机关的监管权利,却又难免会打击新技术的普及及因而带来的商机。
每一位市民大众对于私隐的尺度,都有不同定义,要公众达成共识从来不易。人人都有好奇心,都有窥私欲望,法律的存在便是设立一道安全网,为市民提供最基础的保障,却不会与言论及个人自由产生极大的矛盾。但大众如何看待及讨论这些重新定义人生活形态的互联网传播技术而衍生的问题,个人的自我道德规范又如何随之改变,都会影响一地的社会风气及文化,乃至相关法律的制定。归根咎底,倘若因为个人欲望而伤害他人,这些互联网传播技术在“联系”人的同时,也在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甚至是社会关系。于资讯科技日趋普及的情况下,政府除了在法律层面去考量如何与时并进,重新检视整个私稳权法例的保障范围,同时也应该增强这方面的公众教育,令市民可以在媒体时代下做个安心用家,建立起互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