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论坛.李浩然|防疫措施实名化的私隐问题
为应对新冠疫情,政府于2020年11月推出安心出行应用程式,鼓励市民以此对其进入特定公共场所如食肆等地方和乘坐计程车时进行记录,当有关联感染个案与其行程出现重叠时,当局可以根据此记录作出联络、通知和后续的跟踪追查。
来稿作者:李浩然议员
基于诚信自律的防疫措施
对于安心出行的运作模式,政府相关部门指出所有出行记录只会存放于用户的手机内而不会上传至任何政府系统中,并且该些出行记录亦会于31天后自动从手机内删除。因此,安心出行并没有追踪用户的功能也不会把用户的个人资料转发予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除非用户经卫生防护中心核实染疫后,才有机会需要根据香港法律第599D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上传其出行记录以协助抗疫防疫调查。
由此可见安心出行既没有追踪的功能,政府也不会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程式设计概念基本是建立在用户的诚信基础上。然而,经过国泰机组人员违反检疫规定引发疫情一事,继而在望月楼群组疫情爆发后,当局几经困难才能从商户的信用卡签帐记录中得到到访者个人资料进行疫情追踪检查,这些例子清晰指出安心出行的自我监测机制并不能有效运作,社会大众于是开始有声音要求提升安心出行的功能,包括要求实名制和要求实时上载行程记录,好让疫情能在爆发的初期便能让当局掌握关联人士的实际出行记录,从而能更主动地进行积极追踪,提早截断可能出现的传播链,减低病毒进一步散播的机会。
没有违反私隐保障
此诉求在最近新一波的Omicron疫情下更加甚嚣尘土,但却有以私隐为名拒绝堵塞漏洞的声音。甚至有意见提出强行收集程式用户的个人资讯,可能会违反《基本法》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其中一个例子是《基本法》第30条的通讯自由权利。
首先,根据《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基本法》第30条保障的是居民的通讯不受侵犯和干预的权利,所以跟提供个人资讯以协助追查疫源的性质回异、目的也截然不同。很明显,对安心出行采取实名制并要求实时上传个人行程和资料从而增加追踪功能,不会跟《基本法》第30条相冲突。而且大部分《基本法》下保护的权利并非绝对的,因应特定的情况和环境及在正当的目的和手段下,适当的削减受保护的权利在法律上亦是允许的。
进一步来说,要求安心出行用户实时提供进入特定场所的行程资讯,比要求香港市民必须携带身份证以在适当时间给予执法人士检查询问的规定,显得更为宽松,用户是有选择不使用该程式的权利。只要放弃进入特定场所或者使用相关设施,便不需要实名登记或者实时提供个人行踪的资料。
另一方面,从法律条例上看,香港法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没有禁止收集个人资讯的条文。只是要求资讯收集人士,对收集到的牵涉个人私隐的资讯在使用、保存和提供相关资讯上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责任和程式。事实上,只要用户在使用安心出行时,清楚明白他的个人资料包括行程记录会实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在需要时为追踪病毒传播链提供调查资料,便没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任何条款,也没有跟其立法精神相冲突。而且《条例》第59条也有对于个人身体和精神健康有严重影响情况时做出豁免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新冠疫情问题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没有对当局施加任何限制。
纵观所述,升级安心出行程式附加实名认证,并增加追踪功能,在疫情炽热的环境,既乎合情理也合乎法理。
作者李浩然是立法会议员(选举委员会)、基本法基金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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