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政治雕塑 社会应该著眼法理
香港大学本周四(23日)发声明,指校务委员会(校委会)在参考过独立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后,投票通过移除放置在校园内逾20年的“国殇之柱”。事件似乎引起了涟漪效应,周五(24日)香港中文大学及岭南大学亦分别移走了摆放在其校园内的“新民主女神像”及“六四浮雕”。
“国殇之柱”创作者、丹麦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回应指,“国殇之柱”是他的私人财产,过去三个月间他与代表律师尝试联络港大校方商讨搬走均不果,声称将要求校方就雕塑的任何损坏作赔偿。
尊重法律原则
各所大学校园政治雕塑的去留,既是大学的自主决定,亦应以法理为讨论基础。以港大“国殇之柱”为例,其所在的黄克竞楼平台原本由港大学生会管理,其安放本由学生会同意。惟今年7月校方拒绝承认港大学生会的地位并收回该平台管理权后,“国殇之柱”已成为“缺乏校内责任持有人的物件”。至10月9日支联会清盘解散时,校方已明确要求支联会将其移走。当中不能否认的是,校方对场地有管理权,管理层在考虑过相关的法律风险后,决定移除也是合乎校方利益的决定。
高志活声称雕塑为他所拥有,这当然没错,但地权却也是港大所有。高志活要港大赔偿,但港大会否也可以指高志活未得同意占用其地方?如果双方坚持申张自己的权利,那最好的方法就是对簿公堂。自10月9日港大明确要求移走“国殇之柱”至今已经两个多月,看来港大也给予了足够的时间处理,但外界至今未见高志活派人来港取回雕塑,也难免令人不明所以。
大学没必要承担法律风险
社会讨论大学校园的雕塑时,往往诉诸情感或政治立场,但这些都不是凌驾于法理的原因。各所大学既为地方的业权人,他们若然不同意雕塑竖立,便自然有权移走。当然,我们理解有不少人希望大学校园能保留一些政治雕塑,这些声音值得校方作决定时参考,予以衡量。但再以“国殇之柱”为例,校委会既认为展品有法律风险之嫌,作决定时自然也要顾及此因素。
再者,各间大学过去数年屡屡陷入政治风波,这对大学发展本身并没有多少好处。社会若将一些政治责任强加于大学之上,也并非对大学最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