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是否行使选委提名权 民建联须慎思

撰文: 赵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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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报道,掌握过百张选委票的民建联,拟不提名任何特首候选人,其党内高层向该传媒指,此举是免让人觉得民建联在传北京“某种声音”,也能免却党内撕裂;若报道属实,则民建联此举考虑或欠周全。

民建联上月举行筹款晚会,林郑月娥以署理特首身份坐足全场。(资料图片)

选委职责有二,首要之职当然为选举行政长官,但提名之责也相当重要。《基本法》附件一清晰说明:“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据此文,提名权应属权利而非义务,但在小圈子选举下,若选委不行使此权利,后果可以相当严重。

以立法会为例,纵使大多数选民不行使提名权,也不会妨碍选举。但1200人组成的小圈子选委会,截然不同。若占1/10选委的民建联成员,拒绝行使提名权,而其他建政政党或个别选委(特别是人大代表),又以龙头民建联马首是瞻,说“不传圣旨”云云,则这个制度如何运行下去?

毋庸讳言,拒绝行使提名权,某程度上会予社会渎职或以私凌公的负面观感。为一党形象、一党团结,而放弃提名一位值得信赖的候选人,更会令市民质疑,这政党是否欠缺守护社会福祉的承担、勇气。

此外,此举长远而言或成政制发展的绊脚石。《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也就是说,除非修改《基本法》,否则不论831框架是否保留,提名委员会还是特首选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选举目前兼负提名与选举两责,至普选落实,选举责任交托市民,选委会则或改作提名委员会。

但若然现行制度下的选委会,如此“轻视”提名的责任,那社会如何相信将来的提委会,会认真看待“提名”责任?假若将来的提委会主要政党,又以不想党内撕裂、不想被当作“传北京圣旨”为由,拒绝提名,会否引发宪制危机?政改重启时,民建联此举或变成反对提委会制度者的口实。

智乎?非乎?民建联须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