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及新闻自由的前提是要负责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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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建制报刊接连发表评论文章,表示应该取缔另外一份“煽暴造假”的本地报刊,并且呼吁立法规管“假新闻”以阻止同类媒体继续挑战国家安全。另外,警务处处长邓炳强上周亦不点名批评该份报章曾以“误导、炒作、不尽不实的报道”来“挑起香港仇恨”,并且有支持政府的民间团体宣布设立针对涉事报社的“监察组”。这些事件难免引发香港社会一些人的忧虑,担心经常批评政府的传媒未来可能遭政治打压以至取缔。

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发表言论的人或媒体亦应该为其言论内容负责,不得滥用此等权利诽谤他人甚至挑起社会争端,否则就有可能干犯相关法律。

自由亦受法律限制

由港人经营的本地传媒固然同样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言论及新闻自由,但他们同时也需要为自己违犯法律的言论负上相关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假若媒体恶意刊发涉及诽谤内容,其东主、出版人或编辑便与其他市民一样可能受到控告,而现行《诽谤条例》在这方面亦已经顾及媒体的特殊地位,专门列明享有不构成诽谤特权的报刊陈述报道,又要求裁判官考虑发布诽谤内容是否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容许透过先行刊登道歉启事作为免责辩护。

若然有人认为目前香港在这方面规管不足,自然也可以循合法途径要求政府检视制度,但是提出倡议者及主管当局必须认真考虑多个相关问题,包括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如何定义公共媒体、哪些不当内容要被规管或处罚,以及投诉、处理以至上诉机制应该如何运作等等。假若单纯因为一时意气用事,急着推出一套设计马虎的制度来取缔特定媒体,甚至在此过程自身也发出了不当言论违犯法律,岂非自打嘴巴、贻笑大方?

媒体由人依法负责

社会要求媒体为其言论负责任的时候,需要的是完善制度、依法办事。我们断不能因为一时舆论叫嚣便针对个别传媒大加鞭笞,更不应将之当成为进行政治打压。尤其是当相关传媒刊发内容尚在合法范围的话,那么直到其内容有超出界线、违犯法律嫌疑之前,不论其意见与别人有多不同也好,各方无疑仍要尊重该传媒及其成员依法应得的言论、新闻自由,宽容对待相关内容。

况且就算本地媒体真的出现无理或不当的言论,负言责者始终乃个别传媒的记者、编辑或负责人。毕竟媒体本身没有活的思想、身份,背后肯定有某群编采、主管人员在构思、动笔,警方调查以后可依法对其人作出拘捕,交由法庭裁决他们有否犯法。旁人不应针对整间传媒机构,更不可以在无法律基础之下要求当局取缔一所传媒,否则这样其实也算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