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惩罚不能本末倒置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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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12日),《华尔街日报》引述消息人士报道,中国监管当局正在考虑如何处罚早前被指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科技巨企阿里巴巴。报道指内地监管部门正准备对阿里巴巴处以高达9.75亿美元的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对高通违反竞争法的罚款,同时亦将是内地史上最高额的罚款,此外,当局还要求阿里电商平台取消一些违反竞争的行为,包括俗称“二选一”的禁止平台商户于其他平台开店条款。出于保障市场竞争和创意发展的目的,对被判定为垄断市场的阿里巴巴处以具阻吓性惩罚合乎整体经济发展利益,不过报道同时指出监管当局打算剥离阿里与其他电商无关的业务,这方面则必须谨慎处理,否则很可能会弄巧反拙,最终达不到反垄断目的。

多元业务是科企常态

参考众多大型科技企业发展模式,它们在发展至一定规模后都会进军本来核心业务以外的其他领域,其中部分原因是想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加企业增长动力,另一方面这些业务可能彼此间亦有互利作用,对于企业整体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不少名科技巨企都有如此行为,亚马逊(Amazon)在电商以外就投资大量于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方面,网页搜寻巨企Google亦致力于投资研发人工智能与机械人等先进领域。同是中国科企代表之一的腾讯也不只经营即时通讯软件和手游业,外媒《The Information》早前才指其入股100多间企业而于去年大赚1,200亿美元,因此阿里巴巴的发展模式与上述科企类似毫无意外。

阿里巴巴除了电商外也有很多其他业务,如金融等。(AP)

不要说现代的科技巨企,旧经济也有很多控股公司为了增加企业收入多元性而涉足不同领域,包括港人所熟知的长和、太古、怡和等。如果要处罚阿里巴巴,是否代表多元业务就等于违反竞争原则?其他有类似行为的公司是否也可能面临处罚?这些问题必须要谨慎处理,监管当局至少要解释为何阿里巴巴的多元业务构成了垄断,否则只会引起企业间的恐慌,又或者予人当局只是厚此薄彼针对阿里巴巴或马云个人的观感,那对中国经济发展并无好处。

多元发展未必阻碍创意

况且反垄断本身目的旨在加强竞争、鼓励创意,而科企发展多元业务有时正是要刺激科技创意有效发展。如果当局强制阿里剥离其他业务,那变相是堵塞这种刺激创意的途径,有可能违反了反垄断的初衷。不少小型科企创立初期欠缺名气,未必能获银行愿意借出大额贷款,同时又难通过上市程序集资,所以在其草创阶段往往要依靠其他一些已具有资金实力的科创巨企进行创业投资(venture captial)进行发展。这种市场行为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互惠互利的过程,也对创意发展有正面鼓励作用。阿里巴巴本身便是在日本企业软银的投资下才得以快速成长,至今软银仍然是阿里的单一最大股东。另外,阿里巴巴投资无疑也鼓励了人工智能、云计算、物流等行业的创新发展,这种关系一旦被打断,很可能会影响中国日后的创新发展。

当局如果真的要剥离阿里巴巴与电商无关的行业,作出决定时绝不应该简单考虑这些业务与电商有无直接关系,而要解释阿里巴巴在投资这些行业时是否有涉及不当或违反竞争的行为,例如是否使用到非自愿强迫的手段等,否则变成为了反垄断而反,达不到其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