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终咨询 政府应从善如流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早前发表咨询文件,就香港性罪行的订立与惩罚、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以及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修例建议,在明年2月前听取社会意见。过去性罪行订立范围狭窄,导致部分案件未能以性犯罪起诉,是次性罪行的法律修订值得关注。
在性罪犯的治疗与自新上,为了更好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新的修订意见建议香港参照英格兰及威尔斯的《奖励政策架构》,提高性罪犯改变行为的动力,并加强获释性罪犯的自新服务,包括心理和精神治疗,以降低再犯率。而在定罪纪录查核上,新的修订方案建议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延展至准雇员以外的范围,使其适用于现有雇员、自雇人士及志愿工 作者,以加强社会保障。
建议可取 细节要厘清
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扩大了受保障人群的范围,打破一些旧有的传统偏见。在强奸的定义上,新的修订意见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以阳具插入的侵害的形式,相较过去只涵盖阳具插入阴道的定义,能够保障更多的受害者。以往男性受害者无法以强奸罪起诉加害者,新的条例则保障了男性这方面的权益。新的修订意见也在与16岁以下人士非法性交方面的也做出了更客观、全面的改进,不仅将口腔行为纳入其中,更以“儿童”统指过去的女童或男童,让他们同样受到更全面的保障。
简而言之,新的修订意见修补之前的不足,并以多个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性罪行为蓝本,新增了香港本无相应的法例禁止的一些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照海外蓝本的新增内容中,或有一些建议初来香港会稍显“水土不服”,需进一步向公众诠释。比如“在13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一条,或令很多蜗居香港的父母手足无措,毕竟香港寸土寸金,不少父母与子女共同使用房间,那么是不是这些父母稍不留意就会违反了条例呢?
另外,虽然有关16岁以下的非法性交条例同时保障了男女童,涵盖了更多侵犯行为,但在新的建议下,16岁以下儿童之间经同意下发生的性行为,双方都要负上刑责。对此市民或会担心,会否有知情的父母亲属考虑到子女前途而选择隐瞒不报?
性罪行检讨早于2006年开始,至去年12月法改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到如今再作公众咨询,前后已耗时14年。公众咨询后建议将呈交政府,由律政司决定是否立法,再进入漫长的拟备草案、立法会审程等程序。过去法改会所提的意见中,政府目前只实施了两个:设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和废除“未满14岁男童无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而法改会提议的“窥淫罪”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即便目前香港缺乏针对偷拍罪行的条例,有立法的迫切性,却仍在公众咨询阶段。此次咨询文件通过后,政府应从善如流尽快启动立法和法例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