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田飞龙商榷:支联会犯法了吗?
本星期一(11月16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香港商报》撰文形容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下称“支联会”)为“政治颠覆性组织”,并且指斥该会涉嫌违犯各项本地法例与“港区国安法”。虽然田飞龙本人事后表示文章只是表达个人的观察,但是有关观点依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甚至引来各方猜测当局将会对支联会采取法律行动,然而细加考察之下他的主张看来并不全然站得全脚。
在香港的本地法例方面,田飞龙指称支联会违反了《刑事罪行条例》的叛逆罪和煽动意图罪、《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以及《社团条例》的禁止运作条件;而在“港区国安法”上,田飞龙认为支联会接受外部势力捐赠和资助、筹办“六四记忆人权博物馆”数字化建设等行为有机会触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维持“五大纲领”、从事“颜色革命”以及支援本地激进本土势力则可能违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或恐怖活动罪。
违法需有具体犯罪行为
不过,田飞龙在文章中只是笼统指出支联会作出“有关煽动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政治体制的仇视、憎恨以及关于以民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有关行为”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行为,参与“不少……未经警方批准的非法集结”,“在涉及暴力抗争的活动中扮演一定的暴动角色”等,这些描述皆未指明支联会在什么时刻作出何种违法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实际指控罪名。社会各界不论立场,都不应该过早跳到结论,而应先回到法例本身以事论事。
正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傅华伶指出的,构成犯罪必须证明出现具体犯罪行为,例如“港区国安法”下颠覆国家政权罪就要有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行为。保安局回应传媒查询时,同样强调个别团体是否违法得由控方在庭上就控罪举证,再由法庭视乎证据、事实裁定被告是否犯罪。支联会有哪些往绩涉嫌违法,社会在讨论时既须拿出坚实证据,也要对法律有充份的认识及正确解读。仓促指控不但无益于事,反而可能会给社会徒添混乱。
社团公司身份须予厘清
与此同时,田飞龙声称“支联会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并与外部政治性组织有勾结和联系,属于《社团条例》上的行为禁止规定,是保安局局长可予以禁止运作的法定事由”,这段内容似乎亦非全尽正确——因为支联会过去是根据《公司条例》而非《社团条例》成立,而《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而附表亦指明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是“本条例不适用的人”,因此田飞龙建议利用《社团条例》去取缔似乎欠缺法律理据。
政党因其公司或社团性质而会否遭官方取缔的问题,两年前曾经因为提倡“港独”的香港民族党被禁止运作一事短暂引起讨论,但最后因该党将其空壳公司“C&N Limited”改名申请不获接纳无疾而终,可是支联会的情况与民族党大不相同,毕竟前者已经以此名衔作为公司运作多年,而其间《社团条例》或别的法例亦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所言未曾大改;今天如果有人突然打算利用相关法律来控告支联会,就必须提出坚实的法律理据才行。
支联会作为反对中国官方立场的政治组织,它在香港运作有否法律风险一直都是社会讨论焦点。早在回归之初,当局取缔法轮功及提出《基本法》第23条立法草案前后都曾触发舆论热议支联会能否存续;到前年香港民族党遭当局用《社团条例》取缔及今年“港区国安法”实行,更进一步增加了各方对此问题的关注。我们不能因为各种先入为主的立场就对相关问题作出直觉式假定,因为个别学者、人士言论而杯弓蛇影也非健康的现象。个别政治组织是否触犯法例,讨论必须建基于坚实的法律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