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失业援助不可比 罗致光不应偷换概念
疫情重创本港经济,社会近月倡议政府设失业援助金为民纾困,惟港府一直坚拒,并以放宽综援门槛予失业市民申请作罢,效果被广泛质疑。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周末撰写网志,比较英国与香港的失业援助制度,借此论证香港目前以综援提供失业保障的做法其实不俗。但两地制度殊异,本质上实在难以比较,更遑论借此“证明”本港制度更为优胜。
罗致光认为,香港一早就提供失业援助设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早于1971年成立的公共援助计划(即现今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其设计上本已包括为因失业而缺乏收入的家庭提供援助,其后于1974年在《雇佣条例》中加入了“遣散费”,及于1986年再加入“长期服务金”等。
失业保障与综援岂一样?
罗致光其后将以上的失业援助、保障制度,与英国的做法加以比较。针对失业援助方面,罗致光认为本港综援制度所提供失业津贴,不但金额上较英国为高,而且在资产与收入上限方面亦较为宽松。举例说,英国雇员要领取失业津贴(Jobseeker Allowance),必须先向由雇员雇主同时供款的国家保险(National Insurance)供款超过两年,方能取得平均每月约3,142港元失业援助金,否则须面对一定收入及资产门槛;而津贴领取期只长为六个月,而且领取者须符合一定要求,如承诺寻找工作。相反,香港并无类似要求供款的失业保险制度,而在政府全资的综援制度下,有需要的单身健全人士每月标准金额为2,615元,再加上如租金津贴及其他津贴更可达5,000元,而且综援制度考虑照顾家庭的总需要,如以四人家庭计算,本港综援的平均水平可达16,000元,故罗致光认为本港的失业福利较英国为高。
但本质上,本港综援制度的原意为向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安全网,使他们的入息能达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的基本需要。而综援的津助目标一直为“不能自助者”,如以入息低微、年老及弱能般极需援助的人士,而失业人士亦恰好符合以上受助范围,这自然与单纯为失业者提供适度津贴,以协助他们尽快重投就业市场的失业援助有所不同,这亦教比较两者的福利金额变得并无意义。如罗致光要证明港府综援有多“慷慨”,理应与英国类似安全网的制度,如一样以照顾有需要人士生活需要为本的“Universal Credit”作比较,方更为妥当。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尽管把综援看待作失业援助,亦不见得英国的失业福利显得逊色。毕竟,只要有曾向国家保险供款两年的市民,一旦失业基本上即可申请失业援助,当中并不涉资产要求,可见失业援助的设计不仅是针对照顾失业人士的需要,更是让更多有需要的失业人士容易申请。反观综援,即使政府放宽健全人士申领综援的资产限额一倍,申请门槛仍然相当之高(如单身、健全成人的资产限额不得多于66,000元),换言之综援只仅对低收入的失业人士提供资助,港府提供的失业福利有多“高”不言而喻。另外,在英国申请了失业援助者同样可按需要申请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单看失业援助的金额亦未必准确。
更可悲的是,罗致光甚至质疑两地就失业援助的讨论风气,指出本港失业福利虽较高、宽松,但议会却只批评综援水平太低、资产及收入限制太紧;相反英国失业福利逊于本港,当地议会却主要讨论领取失业津贴不守承诺时的罚则是否过宽松。即使撇除本港福利是否优于英国不说,英国近十年经济陷入低迷,政府却主张不断缩减福利,做法本就为人所争议,而罗致光以此论证本港争取改善福利的声音无理就更是不妥,更不用说港府坐拥万亿储备,政府实无固步自封的理由。
怎可忘记强积金对冲?
除此之外,罗致光亦认为本港的就业和失业保障较英国为优胜,即使后者一样设有遣散费(但没有长期服务金),但其计算会同比龄分三级,22岁以下每满一年年资可获半个星期工资的遣散费、22至40岁可获一周工资、而41岁或以上则可获1.5周工资,故认为香港每满一年年资可获3分之2个月工资的安排更为优胜,亦证明本港雇主的承担更高,故本地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所产生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功能亦因而为高。
但罗致光是否忘记了强积金对冲机制的存在吗?根据目前安排,雇主须向雇员发放长期服务金或遗散费时,可利用其予雇员强积金的供款作抵销。若说强积金为本港市民退休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那么打工仔一旦失业所获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无非是提早提取退休金而已。由此看来,雇主对雇员失业根本不存什么责任可言。更何况立法会通过政府的取消强积金对冲方案仍遥遥无期,可见未来此缺口只会继续存在。
诚然,要建立健康、可持续的失业保障制度需要向雇主雇员“郁手”,增加两者的供款负担。但为打工仔的权益着想,设立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始有必要。政府实在有必要从速展开研究、并于社会蕴酿讨论。罗致光欲以英国例子证明本港毋须改善失业保障制度,说穿了只是不思进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