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咨询香港法律意见 增强社会认识与认同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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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绝对是一次大动作,其重要性及影响力更甚于回归以来五次释法。由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法律体制迥然不同,“两制”之间的差异须谨慎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草拟过程中应充份咨询香港法律界的意见。这既能有助法例顺利草拟,亦能增强香港社会对是次立法之认同。

香港社会多年以来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持负面看法,忽略了第23条其实是体现“一国两制”的重要条文。站在“一国”层面,立法保护国家安全是特区政府应有之义;从“两制”角度,香港采用的普通法体系跟内地截然不同,且对公民权利、言论自由等的理解亦有差异,故由香港特区自行立法,乃照顾“两制”差异的最好做法。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安全法》,虽在全国适用但没有在香港实施,便说明了中央也清楚两地法律体制之不同,内地的《国家安全法》不能直接套用在香港之上。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日前分析香港国安法时,也指出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多处内容及表述不符香港法律体系及习惯,不适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在香港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拟香港国家安全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目前香港唯一人大常委为谭耀宗。(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基本法委员会可协调差异

中央是次出手,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本质上已反映出“两制”之别,香港的国安法必然与内地的不同,有其独特性。然而,是次立法有别于《国歌法》的做法,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中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由香港特区政府直接公布实施,即不经立法会修订调适。故此,这次“港版国安法”的草拟过程尤其重要,必须充份顾及香港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顾及“两制”差异。

事实上,目前已有一个法定组织扮演协调两地法律差异的角色,那就是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于1990年设立,全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具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责。根据《基本法》第17条、18条、158条及15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发回香港立法、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解释及修改《基本法》的过程中,均须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加上基本法委员会由12人组成,香港及内地委员各半,足见其原意为两地透过协调法律观点,成为“两制”之间的缓冲。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须在列入附件三之前、而非在起草全国性法律过程中咨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惟是次立法工作属特殊情况,乃针对香港实际形势而起草法律,故在起草阶段咨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对工作必然有利。在委员刘迺强2018年病殁后,基本法委员会港方成员如今包括副主任谭惠珠、委员陈弘毅、莫树联、黄玉山及梁美芬共五人。当中谭惠珠、陈弘毅、莫树联及梁美芬均为法律界人士,黄玉山则为港区人大及公开大学校长,且曾任多项公职,对香港社会的形势必然熟悉。他们应可就香港法律习惯、社会忧虑等充份反映意见,协助“港版国安法”草拟。

咨询大律师、律师公会

除此之外,律政司既负责草拟政府条例草案,亦主管刑事检控工作,应了解如何就同属刑事性质的国家安全法罪行厘订犯罪元素等。而大律师公会及律师公会分别为代表诉讼律师及事务律师业界的法定团体,同样适合作为咨询对象,反映香港法律界的声音。

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及律师公会提交意见书,甚至欢迎其他法律界表达建议。此既能体现理性民主程序,亦能增加香港社会对是次立法的认识及认同。诚如《基本法》于1980年代起草过程中吸纳了香港草委以至香港社会的建议,有效增加了社会对《基本法》、“一国两制”以至香港前途的信心。这次中央替港立法若能谨慎处理,增加中央及香港间的交流,原本引起社会忧虑的立法工作应可反成契机,助“一国两制”克服此重大挑战,甚至自此开始逐步增加互信,令“一国两制”得到积极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