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措施宜完善立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揭露香港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法例存有漏洞,既有机制无法惩罚瞒报旅游史的病人,也不能有效确保抗疫物资的供应。美国《彭博》近日刊登文章批评香港呈现“失效国度(failed state)”征兆,原因之一也是这个经历“沙士(SARS)”一役的城市竟然未能够采取“清晰且行之有效(practiced)的检疫措施”。这些情况显示相关法例的改善空间很大。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日益严重,香港政府近日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8条赋予的权力订立两项临时法例《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下称《强制检疫规例》)与《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下称《披露资料规例》)。前者规定经由内地港人士必须接受为期14日的强制检疫,后者规定卫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悠关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任何资料以及“向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属罪行”。
紧急规例设有日落条款
不过,这条法例订立的规例不可能存续过长。《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8条规定“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任何情况属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该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为保障公众健康,订立规例”,但它同时也指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就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订立《规例》,须不时审视或安排不时审视该公共卫生紧急事态”。
审视新近《强制检疫规例》及《披露资料规例》的文本,我们可以看到二者末尾均设置了“日落条款”,替相关法例设定失效时限。《强制检疫规例》的第12条、《披露资料规例》的第5条,同时指明“本规例在2020年5月7日午夜失效”,即生效日期2020年2月8日的三个月后。这既反映政府预期疫情起码可能持续一季时间,也预告届时两项规例要么是随疫情退去即时失效,要么就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视是否需要延长生效期限。
趁机修订法例堵塞漏洞
《强制检疫规例》及《披露资料规例》作为因应今次疫情订立的临时规例,出现的原因都是既有机制无法处理的问题,例如《披露资料规例》禁止病人在接受医生诊治时谎报资料,就是因为有人隐瞒自身旅游史或接触他人情况,可是现行法例内容居然未对此予以阻吓及惩戒;又如《强制检疫规例》安排所有经由内地港人士接受强制检疫,则是出于《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关于旅客检疫的要求未足详尽。
两条规例的内容正好反映出香港过去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法例内容并不完善,以致留下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机之下曝露出来的种种漏洞。经过今次一役,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必须正视此一问题,并将修订相关法例提上议程,在《强制检疫规例》及《披露资料规例》的基础上改进属于常时生效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和《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否则难保未来另一次面对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时这些漏洞将会再次危害香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