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须公开“审视”报告
监警会原本计划今个月公开审视警方处理公众活动的首阶段报告,但上星期四(1月16日)突然以“等埋司法覆核”为由延迟,然而,兼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身兼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的监警会前成员张达明等均表示,监警会法理上可公开报告。监警会延迟公布报告的做法一来做法说服力不足,二来无助社会化解矛盾。尤其警民冲突持续多月,社会撕裂仍深,监警会主席梁定邦更应该展示承担,果断公开首阶段“审视”报告,向特首林郑月娥建议如何解决问题。
三大质疑
监警会延迟发布报告,带来三大质疑。第一,监警会的做法在时间上说不过去。社工吕智恒去年10月向法庭提交司法覆核,认为监警会没有权力调查反修例事件,至12月20日法庭受理案件。如果监警会认为继续报告工作,将在法理上抵触或影响司法覆核案件,当天起便应该暂停工作。然而,监警会专案组如常工作,监警会主席梁定邦1月13日更表示,专案组已写起几百页报告,并会向警方核实部分内容,预计2月初提交特首。至1月16日,监警会以“法律顾问”的意见为由,拒绝公开报告,为何法律意见会在几天之内突然出现,此前却又没有?
再者,监警会是否有权力“调查”反修例风波,早在吕智恒入禀前已有人指出。名誉资深大律师、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8月21日便曾在报章专栏指出,监警会的职能是“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长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没有法定权力调查反修例冲突,并预料监警会的报告或遭司法覆核。难道法律顾问去年7月成立专案组展开“审视”工作至今年1月16日期间,均没有留意此问题?身为资深大律师的监警会主席梁定邦又完全不察觉?
第二,监警会本身根本不应该担心反修例“审视”工作属越权。吕智恒入禀司法覆核后,监警会在法庭上曾指出,他们的工作并非“调查”,而是“找出事实”(fact-finding)。会方认同,监警会条例没有赋予他们权力调查个别案件,但“监警会可作出为执行它在本条例下的职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带于或有助于执行该等职能的所有事情”。既然监警会持这样的看法,为何至1月16日突然担心“审视”报告属越权之举?
诚然,法官杨家雄受理司法覆核,意味监警会有败诉之可能,即报告属越权之举。然而,法庭并没有因此颁下禁制令,不准许监警会公开即将完成的调查报告。换言之,监警会在目前绝对可以公开其报告。此为其三。所谓“讨论相关法律程序,并考虑司法覆核结果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为何,令人大惑不解。若有切实理据,梁定邦作为监警会主席及资深大律师,更应挺身而出,向社会详细说明。如今,监警会蒙受各方指摘,质疑报告因为即将批评警方做法,而令监警会承受政治压力,不能够公开报告。不论实情如何,此等质疑的客观存在,足令监警会的公信力雪上加霜。
“审视”与“调查”之别
事情发展至此,监警会的反修例“审视”工作如同闹剧一场。一方面,司法覆核案提醒了社会上下,监警会没有调查权力。所谓调查者,即传召证人和搜证的权力。既然没有,监警会只能“邀请”相关人士作关,以及“提出索取”相关资料。对方会否作供或提交资料,全视乎对方的意愿,监警会不可能强而为之。正如专案组成员刘文文日前接受报章专访时,便坦言不认为能够找出元朗721事件的白衣人问话。即使在“审视”工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曾经配合监警会,为其作供或提交资料,本质上亦只为自愿配合,并不改监警会没有调查权力之本质。此为目前监警会条例下的客观现实,亦为其客观限制。
事实上,去年7月监警会成立专案组“审视”反修例工作时,引用的便是监警会条例第8(1)(c)条,即“在警队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如监警会认为适当)就该等常规或程序,向处长或行政长官或兼向上述两者作出建议”,其中用字为“找出”,而非调查。其后特首林郑月娥提及监警会“审视”工作时,亦形容其工作为“审视有关的事实和情况(fact-finding study)”,而不是“调查”。故此,政府及监警会均非常清楚,监警会法定权力有限,只能“找出事实”,不能“调查”。司法覆核案只是再一次确认了这个客观现实。这也解释了为何林郑月娥以监警会为理由,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决定,乃站不住脚之说。
即使已沦为闹剧也好,“审视”工作也须完成,胎死腹中只会令本已复杂的事件徒添更多争议。监警会的“审视”工作已经逾半年,数百页报告业已完成,至少应该能展示出一部份的冲突情况及制度问题。再者,监警会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包括缺乏调查权力带来之影响,或应该在报告中提及,并向特首建议是否该成立具法定权力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接手这项重大的工作。目前社会冲突仍未平息,每个月均有发生示威甚至流血事件,我们的政治领袖、拥有公权力的社会贤达,能够拿出对香港应有的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