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籍法保护少数民族为名 针对穆斯林为实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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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11日),印度国会通过《国籍(修订)条例草案》,规定来自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孟加拉的非法移民,只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定居印度,居住满六年后即可获得公民资格。据官方说法,这修订是要更新1955年制定的国籍法,以保护来自被上述三国“迫害”的少数民族,如印度教徒、锡克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帕西人(拜火教)和基督教徒,但唯独伊斯兰教徒不在名单之列。
连同早前废除查摩及喀什米尔邦(Jammu and Kashmir)自治地位,印度总理莫迪(Narendra Modi)欲意把国内的穆斯林社群,描绘为他者的用意早已昭然若揭。问题是,莫迪在玩弄危险的狭隘民族主义时,会否再次挑起植根多年的种族主义仇恨,引火自灾。

负责草拟和推销修订案的内政部长沙阿(Amit Shah)认为,“该法案旨在赋予公民资格,而不是剥夺公民身份”,故在国内占总人口一成半的“穆斯林民众没有理由担心”。 总理莫迪在政策推销时,更用上人道主义的托词,并称此举可“减轻多年来许多遭迫害的人之痛苦”,以包装带有宗教歧视的新政策。

伊斯兰教徒亦在多国受逼害

在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孟加拉中,印度教徒、锡克教徒、佛教徒等虽然是少数民族,亦有不少遭到迫害的先例,惟此却难以合理化将穆斯林排除在外。在人道主义的视角中,任何人的生存权利均应获得保护,信奉哪个宗教不应为伸出援手的唯一准则。既然新法是要保护遭迫害的少数民族,为何新法没有包涵同属少数民族、又是来自孟加拉的罗兴亚人(Rohingya)?或是遭斯里兰卡当局迫害的泰米尔人(Tamils)?

新法不但与世俗的政教分离原则产生张力,同时亦挑战了印度宪法的威权。印度宪法第14条列明,“国家不得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否认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在Ram Krishna Dalmia vs Justice S R Tendolkar一案中,尽管判词指出宪法并不禁止出于立法需要的“合理分类”,惟前设是当局的分类“必须按可理解的差异为基础⋯⋯”,以及“该差异必须与有关法规寻求达到的目标带有合理关系”。新德里一方面将特定群体排除在新法例外,另一方面却强调对被害迫者的保护,故在宪法上不但未必符合“合理分类”的要求,同时亦难以解释排除穆斯林与达成政策目标的关系。

莫迪政策被指“印度教化”

从近年莫迪和人民党(Bharatiya Janata Party)“政绩”可见,煽动民族主义、针对穆斯林社群的管治手段,早成了莫迪争取印度教徒支持的常用伎俩。在莫迪的首个任期中,“印度教化”的政策主要见于行政层面,如任命极富争议的印度教领袖阿蒂提亚纳特(Yogi Adityanath)北方邦首席部长,更改历史教科书以“确定”印度教徒为原居民,是按印度教神话中的地点和人物,重新命名城市和街道,取代带有伊斯兰教色彩的名称。

莫迪今年5月连任后,人民党更将行政措施扩大至立法层面,如将穆斯林的即时离婚制度(triple talaq)刑事化,以削弱穆斯林在民法上的自治权(但亦算保护了妇女的权利);褫夺查摩及喀什米尔邦的自治地位后,放宽非穆斯林在当地购买财产和移民的资格要求;以及是次国籍法修定等等,都反映出莫迪的施政方针,明显是出于鼓动民族主义,以拢络占总人口约八成的印度教教徒。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尽管民族主义可为国家带来向心力,但当我者和他者的划分已被扭曲成带有仇恨、敌我分明的狂热民族主义时,其后果可以不堪设想。2002年2月至3月,当莫迪还是古吉拉特邦的首席部长时,当地的印度教狂热分子曾发动针对穆斯林的暴动,导致过千人无故丧生,事后莫迪更被批纵容暴徒。是故,对国内存在跨种族人口的印度而言,莫迪推出“印度教化”的政策,不但有如狭隘民族主义的变体,更可能在泾渭分明的种族对立上火上添油。新国籍法声称出于人道主义,更是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