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政府被告至国际法院 罗兴亚族能否寻回公义?
周二(10日)至周四(12日),缅甸国务资政、暨诺贝尔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亲赴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ICJ),就缅甸政府涉嫌在2017年种族清洗罗兴亚族人的讼诉作出抗辩。讼诉的看点,除了是由远在西非的冈比亚(the Gambia)作为入禀国,外界亦可借此还原事件的始末,厘清责任谁属。可是,观乎过去ICJ的往绩,即便法庭裁定缅甸犯下种族灭绝罪,还须看被告国家最终如何回应判决。
2017年8月25日,罗兴亚武装组织ARSA向缅甸当局的警察哨所施袭,杀害了12名军警后,当局随即把ARSA定性为恐怖组织,并由军方展开血腥镇压。当时,多达70万罗兴亚族人为了逃避战火,被迫由缅甸若开邦逃到邻国孟加拉。可是,即使战事是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但亦有不少报道指出,军方在执行任务期间,曾有组织地犯下战争罪行,包括法外处决、轮奸、施以酷刑等。种种迫害,不但惹来全球不少人权组织口诛笔伐,联合国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更称该场军事行动,是“种族清洗的教科书范例”。
这次提出以国际法解决争端,并“代表”罗兴亚族提出讼诉的国家,并非天天嘴边挂着人权的欧美国家,而是位处西非的边陲小国冈比亚。上月11日,冈比亚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指控缅甸违反了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注一),并得到有57个成员国的伊斯兰合作组织支持,并向缅甸提出讼诉。据《纽约时报》的报道指出,讼诉是由冈比亚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Abubacarr M.Tambadou领军,由于他曾协助联合国法庭,调查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案的案件,故在经验上亦是理想人选。尽管疑遭迫害的罗兴亚族与冈比亚并无直接关连,而两者只是同属“穆斯林”群体,缅甸和冈比亚均属《公约》的缔约国,使至冈比亚能按“普遍管辖”的依据,对他国发生的种族灭绝提出讼诉。
国际裁决有赖各国尊重
可是,即便联合国的调查报告亦称缅甸有“继续包庇种族灭绝的意图” ,ICJ的判决和惩处对主权国家来说,某程度上亦可置诸不理。例如,1980年代,尼加拉瓜因不满美国以军事援助,支援国内的武装组织和推翻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FSLN)政权,曾于1986年把美国告上国际法院。但是,即使最终判决写道美国“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即不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美国却早在判决出炉前,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除此之外,ICJ早年亦曾裁定以色列在“六日战争”所夺取的定居点是非法扩张,惟迄今以色列不但完全无视判决的结果,更继续对外扩展殖民地。这反映了国际关系的赤裸一面:只要一国坚持不让,ICJ的判决亦难以对主权国家起实质作用。
话虽如此,在全球反难民思潮蔚然成风之际,冈比亚代表罗兴亚族追寻公义,对被迫害的族群和国际社会来说,同是喜见之事。现时,不少主权国家的管治手法,皆是对国内的少数族裔和移民施以差别待遇和歧视,使得罗兴亚人的遭遇,同样可见于生活在中东的库尔德族、斯里兰卡的穆斯林等。自民族国家主导国际秩序后,即使是包涵生存权在内的普遍人权,终归也要依靠主权国家的法律来保护,罗兴亚族的人权在实践上也须依赖国家机器来执行和保护,即缅甸政府。当缅甸政府无力保护(甚至涉嫌剥夺)罗兴亚族的基本生存权,即使ICJ的判决未必能迫使缅甸面对错失,承担责任,但至少仍能为罗兴亚族留下一个历史的判决。
注一:“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消灭民族、种族、宗教等群体,并实施下述罪行之一:一、杀害该群体的成员;二、致使该群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三、故意使该群体处于贫穷等生活条件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生命;四、强制施行蓄意防止该群体生育的措施;正、强制将该群体的儿童转至其他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