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政治化 就是蔡英文的“司法正义”?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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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湾谋杀怀孕女友的陈同佳周三(23日)服完洗黑钱罪刑期出狱,他离开壁屋监狱时表明愿意到台湾自首。陈同佳因涉嫌杀人被台湾通缉,无论是“自首”也好,还是台方所谓的“投案”也好,他愿意走出这一步,总算为现时两地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一个方案,可使公义伸张。然而,自传出他有意自首的消息后,台湾政府连日作出自相矛盾的反应,暴露其将政治操作置于法律公义之前。犹记得身为法学博士的蔡英文上台之时高举“司法改革”旗号,如今却让人清晰看到,在其竞选连任的大计里,“司法正义”也只是工具而已。

陈同佳自首消息传出后,蔡英文政府第一反应是拒绝接收这名通缉犯。台湾陆委会周日(20日)发声明指陈同佳一案必须通过两地法律互助,故台方会对相关人员实行入境管制。台方反指此案犯人与被害者皆为港人,而陈同佳应该早在香港就有计划,应由港方优先审理,自首之举是香港欲将责任推予台湾。这种说法随即在台湾引发此起彼伏的非议之声,论者纷纷抨击当局自我阉割司法管辖权。

台湾政府这一反应还无视香港司法管辖机制所奉行的属地原则。蔡英文周二(22日)曾指“相关事证都在香港”,然而陈同佳杀人一事发生于台湾,他在本港落网时虽承认杀人,但警方找不到证据证明他在港预谋杀人,只能针对他在本港盗用死者银行卡一事以黑钱罪起诉。换言之,即使犯人和被害人皆为港人,但单独靠香港并无法伸张正义。律政司表明没有法律依据起诉陈同佳,绝非推搪之辞。正如台湾前总统马英九所指,“陈嫌的犯罪地是在台湾,罪证都在台湾,我们检方早已掌握,并将他通缉,为什么反而要香港交出罪证来?”

在陈同佳自首一事上,马英九表示,帮受害者讨回公道是普世价值。(洪嘉徽/多维新闻)

事实上,正因为香港无法处理陈同佳杀人罪行,港府遂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岂料在过程中误判民情、连番犯错,引发数十年来最严重的政治动荡。蔡英文政府原本在香港的社会冲突中坐收“红利”,而陈同佳自首的消息显然挑动起其神经,但其基于政治考量而草率作出“拒收通缉犯”的决定,却弄巧反拙。

在拒收通缉犯的做法引起台湾内部强烈反弹后,台湾陆委会周二向港府发函指希望派检察人员与警员来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此举被一些人视为高明的政治操作,但却无视司法伦理。正如港府新闻公报所言,“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其实台湾方面若真的有意藉“押解”方式解决问题,大可提出仿效2016年处理荃湾石棺案潜逃疑犯的做法,由双方在各自司法管辖范围内分别完成递解与拘捕行动,而非耍政治手段。到了周三,陈同佳刑满出狱之际,台湾内政部又再“转軚”,指台方只是禁止陈同佳和说服他自首的牧师管浩鸣在网上申请签证,他们并非无法入台,仍可以落地申请签证。

蔡英文周三回应事件时再称,陈同佳是通缉犯,他到台湾只有逮捕没有自首的问题,“既然香港政府不愿行使管辖权,替受害的香港人伸张正义,这件事就由我们中华民国台湾处理”。然而,短短数天内立场一变再变,反反复复,让人不禁发问,这是彰显了台湾司法管辖的弹性,还是暴露其无原则可言?相比之下,港府虽然在处理修例事宜上表现得拙劣不堪,但在陈同佳案中阐述本港法制原则却一以贯之。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表示,为了不让陈同佳逍遥法外,希望港方协助,让台湾人员赴港带回证据与人犯。 (多维新闻)

台湾一直以陆委会处理此案,也可见其早已将此定性为政治问题。陆委会虽然负责处理港台事务,但本质是政治窗口。其实,发出通缉令的士林地检处上周六(19日)就表示,陈同佳一入境台湾就会拘捕,显示台湾司法部门愿意处理案件。但蔡英文政府由陆委会出面回应,明显是以政治凌驾于司法问题。蔡英文周三回应港府时,便露骨地说这件事的处理是“伸张主权,这就是国家主权”。

陈同佳案在香港引起了重大的社会危机,但相信社会大众还是希望案件能以合乎法律公义的方法解决。台湾当局利用陈同佳作政治操作,对不起被害者及其家人,也暴露了台湾政治是何等民粹化。蔡英文把事件上升至“捍卫主权”的层次,其实是延续其打政治牌争取连任的竞选主调。这张牌使得“芒果干”(亡国感)成为台湾选战热门词,但正如台湾前副总统吕秀莲对蔡英文提出的质疑,身为领导人,难道只是“不让人民看到希望,却不断制造亡国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