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女示威者屡惹争议 警队执法须尊重女性
警察拥有公权力,透过执法维持治安。然而在执法的过程中,警察若不够专业或处理有争议,则容易失去民众对其的信任,加深警民的隔阂。近期一些示威事件显示,执法过程中能否合理对待女性、尊重女性,也是影响警队威信的关键,须谨慎处理。
8月5日凌晨,示威者包围天水围警署,一名少女于警署外遭警方拘捕时被警员拖行、擡走,导致下身“走光”。这件事迅速引来多个关注女性组织谴责,认为做法罔顾女性尊严。可见警队在执法中是否尊重和合理对待女性,牵动着普罗大众的神经。而在早前的多场示威活动中,已有不少片段可见女示威者被警察粗暴对待,导致走光、甚至被扯掉胸罩等,不满难消。
其实这种问题并非新鲜事,早在2015年3月的“光复元朗”反内地水货客示威,警察拘捕一名女子期间,从后方拉扯她至跌倒、血流满面,事后警方更指控她“以胸袭警”,引来舆论批评。同年8月2日,约二十个团体,共百余名示威者在警察总部外穿戴胸罩抗议,不满“以胸袭警”有侮辱成份,以及认为警方颠倒黑白,将女性胸部视为攻击性武器。
以上案例说明,如何对待女性是执法中要谨慎处理的部分,否则不仅有损对当事人的尊重,也容易破坏警民关系。至少在近两个月的示威中,警方执法时令部分女示威者走光,确实有损当事人的尊严。纵然被捕的女性可能自置险境,甚或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但警察执法也须保持谨慎。《警察通例》第44章表明,男警不得为女性进行快速搜身及伏墙式搜查,即便无女警务人员在场,男警也须将该女性带往警署或水警轮由女警进行搜查,以为维护女性尊严。
在国际社会,即使是面对已经定罪的囚犯,也有共识认为应给予相应的人权。2001年,国际人权组织就曾谴责美国监狱虐待女囚犯,发表《虐待被囚妇女:性侵犯和锁铐怀孕女囚》的报告。中国内地也已经在监狱法中写明女囚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8条写明,女犯由女性警察直接检查;第40条规定,女犯由女警员直接管理。对待囚犯尚且如此,对待未定罪的疑犯更须小心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失去公信力,甚至撕裂警民关系。
除了要谨慎和克制,女警部署也是重要一环。女警的人数和占比自2009年来逐步攀升,目前人数逾5,000名,占总人数近乎五分之一。警队内更已没有只供男性或女性人员担任的职务,包括机动部队、冲锋队、爆炸物品处理组等,全部均有女队员。故此不难发现,香港警队缺乏的不是女队员,而是如何改善部署和执勤,应对女性市民的情况。在天水围事件中,该名被捕女性被拖行一条街后才由女警员接手,大为不妥,实应避免。
对待女性的问题,只是警队执法其中一个被批评之处。除此之外,警队亦应紧记在面对尚未定罪的市民时,执法不应带有情绪,不能侵犯或侮辱对方。警队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能力和权力愈大,责任也愈大。因此,他们必须克制地处理冲突场面,并有政治警觉性,意识到执法的手段和力度将影响警民关系和警队威信。警队要能够专业执法,才能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