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黑夜只是“冲突”?
周日(21日)晚,元朗一群身穿白衣的彪形大汉,在数小时没有警察执法时横行无忌,无差别地以武器殴打途人。然而,政府发出新闻稿“谴责暴力行为”时,没有清楚点出元朗事件之严重性,简单以“冲突”概括之,绝非客观和公允。
在此必须强调,任何暴力行为均理应受制裁。然而,暴力袭击的严重性也有程度之分,元朗袭击案接近以恐怖主义恫吓他人。国际关系学者沈旭晖、地理学者梁启智等及不少市民均形容为“恐怖袭击”。然而,政府在周日晚上发新闻公报谴责暴力行为时,只草率地以“冲突”概括事件,实为不妥,甚至惹起众怒,有呼声要求政府撤回声明。
就此,我们必须了解“恐怖主义”的定义:
就本港法例第575章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而言,恐怖主义行为是“该行动是怀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意图而进行的,或该恐吓是怀有作出会具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效果的行动的意图而进行的——包括: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对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此外,该法例也订明,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的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
首先,单从行为判断,这群白衣暴徒是联群结队、有组织地行动,故符合上述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也实非偶发性事件;其次,据医管局表示,事件中最少45名伤者,当中1名男子情况危殆,4男1女严重,即使该法没有“公众人士”的数目释义,但亦绝非少数。
纵然,白衣暴徒手持铁通、木棍、藤条,未必符合该法例所指的武器,不过观乎其他“恐怖主义”的定义,其重点不是“武器”上的选用,而是“无差别”攻击平民。世界现存恐怖主义的定义超过200个(注一),虽然大多都是遣词用字的差别,但有时足以模糊了暴力事件的本质。正如学者Walter Laqueur所出,不论是谁(或团体)使用暴力,恐怖主义的讨论应置于道德面向及其效用,并应用广义定义来讨论和研究,才可得出较公允的结论。按照他的定义,恐怖主义是对无辜的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威迫他人采取他们原本不会采取的行动(注二)。
更重要的是,这次袭击是“恐怖袭击”抑或“冲突”,并非学术讨论那么简单,而是政府的声明与社会大众的观感出现严重落差。元朗白衣人以“保卫元朗”、“保卫家园”的目标,以暴力针对身穿黑衣的民众之余,更是无差别地攻击任何人,令民众产生归家的恐惧。民众手无寸铁被白衣暴徒单方面施以暴力加害,事情严重,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形容为“两个阵营打斗”,政府轻淡地称之为“冲突”,自然会惹起众怒。
最后,新闻稿将港岛西区示威者与警方的冲突,及元朗无法无天的袭击案并列而写,有如把完全不同性质的事件混作一谈。港岛西区示威者冲击中联办是一事,元朗暴徒无差别袭击是另一回事,完全不宜并谈。政府在6月12日金钟冲突中已曾因定性而引起民怨,当局必须检讨及警惕。
注一:Simon, Jeffrey D. (1994). The Terrorist Trap.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注二:Coady, C. A. J., and Igor Primoratz. "Terrorism: The Philosophical Issues." (2004): pp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