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反修例非颜色革命 政府勿情绪化误判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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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的示威,不论称之为“冲突”或“骚乱”或甚么也好,它都不是一场革命,更遑论是一场颜色革命。
这不只关乎如何描述一场示威,定性足以影响当局的判断,甚至采取错误的部署,不容轻视。

周三(6月12日)的反修例示威,部分人称之为“冲突”,警务处处长卢伟聪说是“骚乱”,特首林郑月娥更称之为“暴动”。对于如何定性,社会存有争议。若然认为示威者虽然使用了武力,但不是有组织地大肆破坏,就倾向认为这是冲突;若然认为示威者非常暴力,恶意、蓄意搅事,或会认为这是骚乱甚至暴动。

但无论如何,有三点是肯定的。第一,这场示威中部分人用了武力;第二,要为事件定性,就应该加以论证,不能“空口说白话”;第三,示威的起因是反对修订《逃犯条例》。

推翻政权方为革命

第三点看似是众所周知,奇怪的是,最近竟然有了另一种说法——这是一场颜色革命。例如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表示,反对派包围立法会、冲击警察等行为,与“颜色革命”如出一辙;《香港01》亦引述消息报道,政府内部将事件定性为“一场由外国策动的颜色革命”;行政会议成员黄国健,亦公开表示认同这是一场颜色革命。

“颜色革命”原指2000年代初期,前苏联成员国的民众和平改变政权、争取民主自由,后来泛指其他推翻专制政权的示威;部分人强调,“颜色革命”多数由西方国家支持,例如是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

革命论的两点错误

将612示威定性为颜色革命,有两个错误。第一,示威针对的是《逃犯条例》修订案,当中最多人叫喊的口号是“撤回”,而非如2014年占领运动的“我要真普选”;即使有些人要求特首林郑月娥下台,但这亦非最主要的诉求。第二,纵然多国政府都曾谈及修例,甚至要求香港政府搁置,但反修例的香港人主要都是自发上街的;外国极其量只是“尝试煽动”,而不可能称之为“策动”。

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示威者于6月12日前往金钟立法会、政总抗议,下午三时后示威者开始冲破防线,及后警方发射催泪弹、布袋弹及催泪水剂,情况混乱。(余俊亮摄)

由此可见,颜色革命是错误的定性,不符事实。更重要的是,错误的定性会造成两个后果。第一,若然政府也相信这是“颜色革命”而非单纯的反修例,他们自然会认为《逃犯条例》修订案本身没有问题,亦会认为示威者是带有敌意,故此政府寸步不让,免欲推翻政权之徒奸计得逞。

革命论的两个后果

第二,若然这是一场“颜色革命”,以推翻政府或瘫痪香港管治为目的,当局就会采取不客气的方法“维持政权稳定”。举例说,他们为了杜绝任何危及政权管治的可能性,或会以过度和不必要的武力清场,甚至将示威者赶尽杀绝。

须知道政府对示威的定性,并非只是用字的问题,更加反映当局的取态,甚至可以影响大局。香港的修例冲突已经升温至剑拔弩张的地步,林郑政府此刻更须避免情绪化,绝不能误判形势,否则后果难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