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审ISIS罪? 特别法庭帮到手
武力可以打败ISIS,收复土地;但武力无法追究责任,带来公义。
打击ISIS的战争已完,但被扣押的大批ISIS战士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正困扰中东和欧洲国家。
ISIS战事已息,但许多人或许没为意,那些没有战死沙场的ISIS战士,现时身在何处?答案是他们仍被扣押,有待发落。其中,库尔德族民兵组织“叙利亚民主军”(SDF),扣押了相信逾2万名ISIS成员,另有大批与ISIS成员相关的妇孺,在叙利亚北部难民营待着。
成千上万待审讯
要处置这批ISIS成员,并不容易。举例说,三名法国公民因加入ISIS,在五月下旬被伊拉克法院判处死刑,但外界有声音忧虑伊拉克的司法制度并不健全,死刑或被不当使用。另一方面,SDF扣押的ISIS成员中,最少800人原籍欧盟。到底他们应该由伊克拉法院处置,还是交由原籍国家审理,也是可争议的。
目前,欧洲国家的做法各有不同。例如曾支持ISIS的英国公民Shamima Begum原本希望返回英国,过新生活,但英国政府却取消了其国籍,似乎有意将前ISIS支持者拒于千里之外。但失去国籍意味Begum无处可往,以至引起争议。
瑞典内政部部长Mikael Damberg在周一召开会议,与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等代表商讨,是否应该主张成立国际法庭,审理被扣押的ISIS成员或支持者。荷兰外长更有意今年在联合国动议,成立国际法庭。《金融时报》亦在5月28日发表评论文章,支持这个主张。
欧洲国家有私心?
成立ISIS特别法庭的第一个问题是,此举是否为了欧洲国家利益?若然将那些欧洲公民送返原籍国家审理,相信会为欧洲国家带来压力。例如说,法庭的裁决可能会引起ISIS同情者的不满,甚至激发潜在的极端份子。故此,若说欧洲国家的建议,是为了远避安全威胁,也非毫无根据。
然而,动机只是衡量一个主张的一个元素;若然国际法庭的确比起其他做法有优势,即使欧洲国家有私心,又如何?而且,库尔德自治政府也曾自认,没有能力处置众多ISIS扣押犯,希望能成立国际特别法庭。
从理论层面来看,国际法庭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比起个别国家的审讯更合理。就此,政治理论家鄂兰(Hannah Arendt)的看法或可参考。
鄂兰在1961年旁听“纳粹刽子手”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审讯,提出“邪恶之平庸”(Banality of Evil,或译平庸之恶),此概念广为人知。但或许较少人讨论的是,鄂兰在纪实报道的结语中指出,这场审讯本不应该由以色列法院处理。
除了因为艾希曼是以色列政府强行从阿根廷掳走,手段备受争议之外,也因为艾希曼所犯下的罪并非只害了犹太人,更违反了人性,乃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罪。既然不容于国际社会,而非单单伤害了犹太人,那么就不应该由以色列法院来审讯,而是由国际法庭。
反人类罪行需要国际法庭
借用鄂兰的分析,我们亦可问的是,ISIS所犯的是叙利亚、伊拉克或中东一国之罪,还是国际法中所谓的危害人类罪,不容于国际社会?若是后者,会否由国际法庭审理更加适合?
再者,从务实角度看,ISIS肆虐之时势力范围横跨叙利亚、伊拉克等数个国家,而涉事者的国籍众多,如何判断应该由另一个国家的法院处理,也是不容易。而且地理上,比较适合的是叙利亚法院,但陷入内战多年的叙利亚,显然没有足够空间和能力去处理这场大审讯。
由此看来,要妥善处理被扣押的ISIS成员和支持者,国际法院较为合适。目前联合国辖下已有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侵略罪的疑犯,但伊拉克、叙利亚等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参与国家,故此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转介。
国际法院的形式有多种
若然不用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社会还可以考虑成立特别法院,例如过去曾有塞拉里昂特别法庭、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由国家政府和联合国达成协议,处理特定问题的罪行。这种半国际法庭的模式好处是比较弹性,可个别决定采用哪些国内法律和国际法、法院如何组成等,既有外国法官和联合国的介入,亦可尽量善用当地司法制度的优势。
不论哪种方案,可以预视的是,ISIS审讯将会成为政治角力。因为ISIS背后牵涉的,还有中东格局和叙利亚内战,而美国和俄罗斯——安理会两个常任理事国——在此等问题上各站一方。在ISIS审讯中,若有叙利亚官方人员或反对派也曾犯下恶行,法院可否受理?要几个大国同意成立国际法院,调查、审讯和法院职权范围等,都必先经过一番磋商。
固然,其他国际特别法院的审讯甚久,被批评效率不彰,而ISIS问题如此复杂,不排除更要花上十年八载。然而,ISIS问题兹事体大,若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只怕会埋藏更大的冲突祸根。而且,1990年代的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被视为国际刑事法院在2002年成立的推动力,可见特别法院对于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发展,亦可以有开拓之功。国际社会若能在ISIS审讯上摒除成见,务实处理,焉知不会建构出更有利国际和平的机制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