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当工伤 罗致光仍要逃避责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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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雇员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定义下的职业病并不涵盖精神疾病,故只有当雇员因其他职业病而患上精神病,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而雇员循《条例》以外的方式索偿,或需负担高昂成本。本周三(29日),劳福局局长罗致光回应议员提问时指,国际没有公认的准则或医学证据证明长工时、工作压力会直接引致某一种精神病、情绪病或生理疾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故未将之纳入职业病范围。
局方的回应令一众劳工失望,现时职业病的定义过窄,政府未主动就工作性质与精神病关系作本地研究,一众劳工几乎申索无门。事实上,日本及台湾亦已就判断工作性质与精神疾病的关系提供指南,政府可据此制定精神疾病的索偿程序、赔偿标准。

强迫心理症、焦虑症、抑郁躁狂症等是常见的精神病。(GettyImages/VCG)

因工致精神病难索偿

目前,市民一旦因工而患上精神疾病,可循两个方法追讨:第一,是按《雇员补偿条例》规定,向雇主追讨工伤赔偿;其二,在普通法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系统”,员工一旦证实其患上精神病,是雇主疏忽所致,即可据此追讨赔偿。然而,两者也存在极大局限,劳工权益未受充分保障。

先说前者,雇员必须证明其精神创伤是与工伤意外或事故有关,例如雇员在工作期间遇到有人从高处堕下或自己从高处堕下,因而受到精神创伤,雇主才需要据《条例》作出补偿。非工伤意外引致的精神创伤仍不获《条例》保障,举例说,如果员工因工时过长、工作压力过大而患上精神病,则难以追讨赔偿。

就保障因工伤患上精神病的员工而言,现行法例也有两个问题:其一,雇员可能在工伤意外发生后一段时间才出现精神创伤,主在呈报个案时一般并未知悉有关情况;其二,而雇主本就欠缺诱因主动跟进及通报,《条例》亦未指明“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等工伤意外构成的精神创伤之补偿细则,需视乎保险公司决定,保障有限。

劳工处曾安排涉及精神创伤而需要进行“判伤”的雇员补偿申索个案中,单涉及精神创伤的个案占极少数,2008年和2009年只有各五宗,以及2010年首三季只得四宗,获评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零至40%不等。

 

2013-2017年职业病数据。(来源:立法会文件)

再说后者,在普通法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系统”,雇员可以雇主疏忽为由提出索偿。在Barber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2002]案中,法官解释了疏忽索偿中雇主法律责任所须的元素,包括谨慎责任、医学上承认的精神病、精神伤害是否可合理预见、谨慎责任标准及违反责任以及因果关系,香港法院可跟随案例,裁定雇主须就雇员因工作所致的精神病负责。不过,雇员须曾经具体地向雇主投诉有可能患上精神病,才可证实雇主合理地预见雇员患病但未尽其责任采取措施作改善。

兼之,与《条例》下劳保索偿表格由雇主负责提交不同,雇员循此例索偿须独立兴讼,投放更多时间及资源。由于劳资权力不平等,对在职者而言,一旦对雇主兴讼,大有可能受到行政手段的压迫,饭碗不保。

精神病非“职业病”? 日、台设判定指南

香港劳工法例的不足已经昭然若揭,治本之道,在于修改《条例》,将精神病纳入工伤范围,让受害者得到赔偿。然而,政府一直拒绝将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病纳入工伤,正如罗致光本周在立法会所言,原因是界定工伤时,必须证其与某种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问题在于,国际间早不乏将精神病纳入工伤赔偿的先例,罗致光明显在回避问题。

举例说,日本已将精神疾病纳入职业障害补偿范围,当地政府于1999年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 35条第9款“起因于其他工作所引起的明确疾病”,制定“心理压力造成的精神障碍等,是否起因于工作的判断指南”,个案若于业务上压力事件达至某一强,又可排除其他因素,则可认定为工作业务相关。

另外,台湾去年亦更新“工作相关心理压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认定参考指引”,只要符合三个准则:其一、雇员确诊患有指明的精神疾病;其二,在发病前约 6 个月内,可认定有业务造成的强烈心理负荷;其三,无法认定因“业务之外的心理负荷”或“个人因素”造成发病,则可认定工作相关心理压力事件引起该精神疾病。由此观之,香港要制订相关指引,并非无例可循。

制定有关追讨原则或条件只是技术问题,政府可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助研究不同个案中,工作性质与精神病或情绪病的因果关系,开展《条例》的革新只欠政府决心。政府应尽快开展相关项目,并考虑调整“职业病”门槛,弹性处理不同疾病的申索条件及赔偿计算方式。

港人工作压力超标,超时超额工作致病,与本地劳工保障落后不无关系, 近年国际组织调查指,香港是全球每周工时最长的城市,劳工每周平均工时超过50小时,法定假期只有12日加上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也只有19日,在世界经济论坛(WEF)去年公布的竞争力报告中,本地劳工权益亦只得零分。政府须加快检讨有关政策,让雇员获合理的工作环境。

劳工处于截稿后回复有关数据: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至5月)
涉及精神创伤而需要进行补偿评估的个案总数 259 284 385 300 440 402 405 406 398 115
单涉及精神创伤而需要进行补偿评估的个案 2 5 5 5 10 3 3 7 3 1

劳工处指,在过去3年,在以上单涉及精神创伤的工伤个案中,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获评定的所需缺勤病假日数分别为最少5天和最多706天,而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则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五十不等。